| 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打官司专栏简介选律师事务所,找知名律师,打放心官司。
民事审判中企业逃避金融债务问题的处理对策新企业具备企业分立、合并条件的处理。原企业将有效资产划出成立一个或多个新企业,原企业和新企业之间符合《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等变更条件的,对原企业所负金融债务,应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执行回转的财产范围及其责任承担当执行回转义务人无力清偿财产时,方可适用司法赔偿救济制度原则。回转权利人可向有赔偿义务的审判机关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当回转义务人无力承担回转义务时,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财产回转义务,使执行回转有了根本保障。但并不是所有的司法赔偿都属于执行回转的范围,根据执行回转的前提要求,执行回转中的司法赔偿,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和解协议在执行中的效力首先要明确和解协议的性质,这里所指的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约定通过相互让步以终止其争议或防止争议再发生所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基于合同在原债务基础上设立一种新的债的关系。和解协议和原生效判决在诉讼中存在着相互的独立性,不能机械的将其视为原判决的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处理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保护,反诉可以吞并、抵销、动摇本诉或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实际意义。反诉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同时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可达到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促进本诉的审理解决,避免两次判决在相同问题上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浅谈“克隆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克隆人"能否成为民法上的人,决定着他们能否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在传统理论中,自然人都是指那些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即通过有性繁殖而自然出生的人,根本没有"克隆人"的概念。因此,就产生了"克隆人"能否称为自然人的疑问。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克隆人"违反人类规则,"克隆人"与被克隆者之间的关系无法纳入现有的伦理体系,将对现有的社会关系和家庭结构造成巨大冲击。
浅谈审执民商案件中采取冻结措施的期限诉讼保全中的冻结期限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但是冻结期限终止之日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续冻,其中终止的时间若在上诉期间或者在二审法院收到上诉案件之前的,仍应由一审法院续冻;若冻结终止的日期是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含生效之日)到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含届满之日),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在上述期间续冻。
试论证据优势在民事诉讼中的衡量与确认证据优势是我国证据制度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非法索债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对于公民的合法债权和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历来都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明确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作为其重要的内容,并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由此可见,在经济交往中,债权人合法的债权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诉讼、或仲裁来实现。法律绝对禁止非法索债行为,否则不但无法实现其债权,还将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举证时限可分为:约定举证时限和指定举证时限两种。《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一般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被告人往往不顾自己的赔偿能力,同意原告人的赔偿要求,案件判决后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无赔偿能力而不履行。另外,被告人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犯罪所得在案发前早已被挥霍一空,或隐匿不交,家中也无其他财物可供执行。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