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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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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民事诉讼调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04-22 点击:111次

    当前民事诉讼调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有的审判人员在证据难以确定时,不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划分责任,而是以调解代替质证,不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划分责任,而是以调解代替质证、认证。如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后果,审判人员判决没有把握,就千方百计引诱当事人举证,只要被告方在调解中同意给予部分赔偿,审判人员就认为侵权事实成立,从而加以判决。

  •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日期:2015-04-22 点击:177次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发回重审过分强调以审判权为本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选择权。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诉讼权利和如何行使诉讼权利,体现在对有关程序与程序有关事项的选择上即为程序选择权。这一权利源于宪法和诉讼法对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肯定。

  • 关于庭前准备工作到何种程度的探讨
    日期:2015-04-22 点击:132次

    关于庭前准备工作到何种程度的探讨庭前交换证据的目的是简化程序,而不是增加环节。对于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明确的案件,可以直接排期开庭审理,不可将庭前交换证据作为一项必经程序,使之程式化、固定化,从而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案件有关法律问题探析
    日期:2015-04-22 点击:59次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案件有关法律问题探析认定以诈骗犯罪行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更有利于保护被欺诈方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不承认无效合同的履行利益,对进行欺诈行为的当事人而言,在不适用追缴的情况下,合同无效时其仅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合同有效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等民事责任,合同无效时欺诈方承担的责任反而比合同有效时较轻。

  • 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行使释明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4-22 点击:100次

    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行使释明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有些审判人员,在行使释明权时,只注重形式,不讲究实际效果,起不到释明权的应有作用。如在立案时虽给当事人发放了《举证通知书》,但审判人员不强调当事人认真阅读理解,造成一部分当事人在举证时,仍不能按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申请鉴定等,致使一部分案件因此而败诉,或撤诉。

  • 法人分支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以谁为诉讼当事人
    日期:2015-04-22 点击:136次

    法人分支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以谁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三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即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三公司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不要返还,应折价补偿。本案被告轮胎公司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已经使用,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且以双方商定的价格为宜。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日期:2015-04-22 点击:72次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举证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具体说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当事人应在此期间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即当事人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 跟单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必须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日期:2015-04-21 点击:69次

    跟单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必须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买方的权利义务:按时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收到开证银行转寄来的单证要求其付款赎单时,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认真审核,如出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单据与单据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 可否追加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主体
    日期:2015-04-21 点击:60次

    可否追加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主体追加主体的事由是在执行程序中了解到的,由执行庭办理最简洁、最有效率。根据最高法院(1998)13号批复,应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在其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无能力全额清偿债务 ,而债务人在审判程序中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不容易界定。

  • 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21 点击:75次

    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邮寄送达的弊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邮政机关送达人的地位,实际上仍以受送达人返还回执为认定送达与否的依据。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盖章或拒收邮件的情况较多,从而导致邮寄送达无效。尤其是特快专递,费用较高,而此项费用有的当事人不愿出,法院也无力开支,在判决书中确定由败诉方负担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很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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