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打官司专栏简介选律师事务所,找知名律师,打放心官司。
法官释明权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适用问题庭审结束后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就个案来说是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但从整体方面来说,是提高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社会效率,节省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原告来说,将避免诉讼请求被驳回重新起诉后造成的成本增加,如重新缴纳诉讼费和支付代理人的代理费等。对被告来说,如果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后重新起诉,被告方也存在为一起新案重新应诉需要支出人力、财力及时间问题,诉讼成本的增加也是必然的。
公告送达案件的举证期限的确定在审判实务中不应当采用第一种做法,理由如下:首先,第一种做法将举证期限包含在公告期的60日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举证通知的公告送达同其他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一样,只有经过60日才能视为送达。其次,第一种做法是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订立的本意,提高诉讼的效率为借口,剥夺了被公告一方当事人法律给予的合理的举证准备时间。
正确处置好查阅民事诉讼档案权当事人或代理人查阅民事案卷必须符合的条件。一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有关材料应当持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证,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应持有身份证,法人查阅案件材料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出示身份证,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以上查阅案卷者应当填写“阅卷单”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二是当事人只限查阅本人案卷,律师只限查阅代理诉讼的案卷,不能查阅无委托代理的案件,法人只限查阅本单位的案卷,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阅卷,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法院案卷的保管部门人员应当在场。
债权凭证制度在执行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建立人民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互信关系。管理人员和原执行干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同申请执行人联系,询问被执行人现有的经济状况,现阶段是否是有财产可供执行,长期外出逃避的被执行人近期是否在家等信息。一旦执行条件成熟,不必债权凭证持有者重新办理申请立案手续,管理机构即可及时组织执行人员进行快速出击,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建立我国民事瑕疵认证异议制度的法律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民事瑕疵认证异议制度的规定。以至于不论是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不论是在诉讼进行中还是在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作出的认证均只能被动地无条件地接受,特别是对那些瑕疵认证无权提出异议,或者虽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亦得不到审判人员的采纳,从而使本来可及时矫正的认证错误或不当,却要花费更大诉讼成本或申诉、抗诉;既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也影响诉讼效率,增加诉累。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部分审判人员的司法专横和认证的随意,导致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和失去制衡。因此,加强对民事瑕疵认证异议制度的研究显得很有必要。
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应注意的两个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一些法官对证据交换的功能和适用条件把握不够准确,使某些较为简单的案件也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制度虽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运用时一定要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如果用的过多过滥,不仅起不到证据交换应有的作用,还会使诉讼程序复杂化,造成诉讼拖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对一些不太复杂、证据不太多的案件,如果一旦启动证据交换程序,根据“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进行交换。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之我见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规定》的第2条、第5条、第6条就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的规定。《规定》第2条,实际上是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进行解释,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规定》第5条、第6条中对合同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予以明确,从而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调解书无法送达时应如何处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庭前达成协议后,被告为了逃避债务或其他情况而隐匿或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制作了的调解书无法送达。出现了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期开庭作出判决,这样作在程序上便于衔接,在实体上也能切实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举证期限如何确定根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同时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内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债权人的代位权若干问题关于代位权的特点,笔者认为具有四个特性:一是从属性。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其没有独立性;二是法定性。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行使的方式及程序、行使的后果等都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非依法行使不受法律保护;三是固有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从法律规定以后即具有的一种权利;四是有限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应尽义务,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也不能给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