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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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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日期:2015-04-07 点击:101次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诉讼效益指诉讼中投入的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比值越小,则效益越高。诉讼程序的收益一般是固定的,是通过裁判所实现和挽回的经济利益,因此,提高效益必须着眼于控制诉讼成本。决定诉讼成本高低的因素有三:诉讼周期持续的长短、诉讼程序适用的繁简、诉讼费用水平的高低,被告否决权的行使都必须规定明确的期限,以防止诉讼程序的拖延。

  • 小议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日期:2015-04-07 点击:68次

    小议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上述三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存在较多争议的是第二种方式,即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但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则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便由此而产生。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过短,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过于粗疏,银行在实践中可以用来保全诉讼时效的手段十分有限,制约了商业银行保全诉讼时效工作的开展。

  • 试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日期:2015-04-07 点击:64次

    试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指缔约当事人相互给予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通常包括二种情况:(1)互相间对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安全予以保护;(2)因缔约关系由一方占有的对方的财产正在遭受不断扩大的损失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损失扩大。未充分保护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或对他人财产正在发生的损失未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扩大,应承担赔偿责任。

  • 婚约、彩礼与法
    日期:2015-04-07 点击:69次

    婚约、彩礼与法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目前法律中尚无具体相对立的条款,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的经验,一般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规定。涉及返还标准问题,笔者认为亦应采取酌情返还原则,即在法院认定受收财产的基础上的酌情返还,因为该类纠纷并非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基于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如果受收财产数额较大,造成对方生活困,应予以返还。

  • 诉讼主体名称写错一定驳回吗
    日期:2015-04-07 点击:91次

    诉讼主体名称写错一定驳回吗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户籍地(或工商注册地址)以及实际住所地(或实际经营地)。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的无限性和经济主体频繁变迁的特点,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经营地址时常发生变更,被告的户籍地和实际住所地、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且,有些地方的户籍资料、工商注册资料尚未对外公开,当事人自己是无法调查取证的,如果采取简单办法,将案件推出去,让老百姓告状无门,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 初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日期:2015-04-07 点击:60次

    初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合同法》改变了原《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规定过于宽泛的弊端,将合同无效情形列举得更为具体、明确,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交易的理念。因此《合同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案件数量锐减,较之以往动辄以合同违反了某某法规、某某规章为由宣告无效的现象有了很大的改变。

  • 民事诉讼中“一对一”证据若干问题浅探
    日期:2015-04-07 点击:58次

    民事诉讼中“一对一”证据若干问题浅探在穷尽所有证据以及各种可能的(合法)方法的前提下,法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依据经验和逻辑常理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只要能得出提供书证的一方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存在可能性较低的(高度盖然性低),法官就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定案,而不需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反之,如果认为对方陈述与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高度盖然性程度较高的,则亦然。

  • 浅议民事诉讼的“调处息讼”
    日期:2015-04-07 点击:79次

    浅议民事诉讼的“调处息讼”调解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众所周知,有些纠纷涉及一些法律上难以调整的领域,其发生又具有一定特殊历史背景和社会因素,在许多案件中,还涉及法律和地方习惯的冲突、情理法的冲突、民众和政府的冲突、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冲突等等。实际上,法院经常处在这些矛盾的漩涡中,对司法的不信任加剧了法院的责任,法院受理的此类诉讼越多、风险越大,权力越大、干预越多。因此,保证审判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调解则是有效的方式之一。

  • 浅析公告送达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日期:2015-04-04 点击:64次

    浅析公告送达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公告送达是推定送达,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推定,审判实践中,经公告送达的案件大多会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法官难以充分了解案情,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应该明确适用公告送达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 公安机关不予“以曾用名办理身份证”之行政不作为诉讼之辩
    日期:2015-04-04 点击:169次

    公安机关不予“以曾用名办理身份证”之行政不作为诉讼之辩公民身份证办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专属职权,张三在户口薄上的姓名和曾用名的登记,已体现了他对姓名权的选择,至于身份证的办理都有哪些条件的要求,可能公安部会有具体的规范,公安机关照章办事,法院不宜用法权加以干涉。所以认为立案条件尚不充分,应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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