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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中诉的合并问题的两点思考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将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体合并是对“当事人”的合并。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制度即是对诉的主体合并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民事审判中法院行使释明权初探一是各级法院的领导重视行使释明权工作,制定指导性意见,以便各个部门和岗位更好的落实。二是法官和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在行使释明权过程中坚持依法行使、中立行使、平等行使、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使、公开行使等原则。三是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对应当行使释明权而没有行使或行使不当,造成案件发回或信访或其它不安定因素,相关人员应负相应的责任。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做好法官和被害人的沟通工作。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耐心倾听被害人的诉求,多了解被害人的心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做好法律的解释工作,引导被害人理性参加诉讼,消除被害人对法官的猜疑和不信任。第三、法官要做到公正无私。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应保持公正,不偏不倚,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使当事人能够从法官身上获得公正、公平的心理安全感,成为双方当事人都可信任的对象。
关于民事判决中驳回诉讼请求的几点看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不会去维护“诉讼请求”。由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不高,他们有时认为法院是万能法院,能解决所有他们认为能解决的问题,便诉至法院,结果,法院经过庭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时有发生。
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此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
民商事案件调解经验之四谈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心态迥然不同,差别很大。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是大型国有企业,怕接受调解将是不明不白地承担责任,宁可要判决不要调解;有的当事人因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作出妥协;有的当事人认为胜券在握,调解将损害既得利益;也有的象秋菊一样死活要个说法。在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考虑调解协议更能顺利履行、有的考虑双方今后的合作、有的担心败诉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浅谈虚假诉讼防范制度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低。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可以获取本不应属于自己的财产、资格等诸多利益,但所受到的惩罚却很有限,巨大利益诱惑和较轻违法成本负担之间的显著落差诱导并刺激了虚假诉讼的发生。
法庭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调解中部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期望较大,调解意见往往差距较大,不易达成调解协议。部分当事人往往因不知法而不合理的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这难免会加大调解的难度。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即损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给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大大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这即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也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化解。
浅谈民事审限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审判管理实践中,针对诉讼迟延现象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审判效率方面的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二是审限跟踪监管不到位,扣除审限期间出现监管“真空”。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形消失后,何时恢复审理、审限从何时重新计算处于失控状态。有些案件在应当恢复的时间内不办理恢复审理手续,往往延迟恢复审理时间,导致案件恢复不及时。
民事诉讼中送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完善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法律对下落不明的证据做出明确规定,由哪些部门出具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对当事人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要严格审查,如果查明是当事人故意伪造证据,要追究其责任。缩短公告的送达时间,在诉讼中公告送达最少要送达两次,就是四个月,普通程序审限六个月,那么最长审限就是十个月,笔者建议,对公告送达的,时间可依次缩短,第一次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的,可为六十日,第二次次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时间可缩短为三十日,减少因公告送达造成的审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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