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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案例

  • 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6-16 点击:60次

    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是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强制性国际标准。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若此种不适航与船舶搁浅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 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限缩与规范
    日期:2023-05-31 点击:78次

    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限缩与规范此类案件中,放贷机构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通常为:借款人向放贷机构申请信用消费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向其合作的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借款人偿还本息的同时,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等。当借款人无力还贷时,由保险公司先向贷款人赔付欠款本息,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所有理赔费用及欠付的保费、违约金、利息损失等(往往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上限)。

  • 保险公司依保证保险合同支付理赔款并受让主从债权后起诉借款人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日期:2023-05-27 点击:92次

    保险公司依保证保险合同支付理赔款并受让主从债权后起诉借款人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保险公司依据保证保险合同向出借人支付了理赔款后,受让了《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及从债权,并将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给付其所理赔的款项及相应损失。分析该项诉请,保险公司主张借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仍是上述《借款合同》,故本案应当依据该《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 保险合同约定“未按期缴付保险费,合同自动解除”的,如何确定该保险合同是否解除
    日期:2023-05-24 点击:79次

    保险合同约定“未按期缴付保险费,合同自动解除”的,如何确定该保险合同是否解除保险合同约定“未按期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动解除”,而按保单中列明的付款日期,缴付保险费属于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故未履行该义务不可能成为附解除条件,而只能是约定的解除条件。上述条款并未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是否需要通知对方,既可能被理解为保险合同不需通知投保人而解除,也可被理解为保险公司仅自动取得了合同解除权。因此,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并未解除。“自动解除”也不等于不经通知即解除。

  • 段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5-23 点击:74次

    段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外卖的“众包骑手”虽通过外卖平台投保商业保险并实际支付保费,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都是骑手本人,而非该外卖平台。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骑手在配送投保平台之外的订单时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赔。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骑手在事故发生时所配送的平台订单并非代为投保的平台订单而主张免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我国保险业史上最大保险理赔案
    日期:2023-05-19 点击:341次

    我国保险业史上最大保险理赔案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美德胜气体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第三人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不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可依法对该关联公司行
    日期:2023-05-19 点击:89次

    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不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可依法对该关联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 机动车交强险“空白期”发生事故如何赔?
    日期:2023-05-05 点击:81次

    机动车交强险“空白期”发生事故如何赔?孙某于该“空白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伤亡。孙某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主张交通事故发生在商业保险期间,但并非发生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期间,仅同意支付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故孙某诉至法院。

  • 商业保险中 “整体解释原则” 在实务中的应用
    日期:2023-05-04 点击:88次

    商业保险中 “整体解释原则” 在实务中的应用从《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必然导致商业三者险免赔
    日期:2023-04-17 点击:92次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必然导致商业三者险免赔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况还较为普遍,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商业三者险是否拒赔,还应当综合考量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用途、危险程度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为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广大车主在投保时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目的、现状等,根据车辆使用用途诚实选择投保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加粗部分,若投保后改变用途的,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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