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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当事人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而承保的构成禁止反言

日期:2015-01-0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要旨:公司向银行借款,并因银行要求以自身资产为借款担保而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的知情归属于保险公司,并且被保险人被禁止反言。

【案情】

原告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耐特公司“)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

原告欧耐特公司诉称,欧耐特公司为其厂房在太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保险期间内,欧耐特公司厂房发生火灾,造成损失955629.29元。欧耐特公司要求太平保险公司理赔,但太平保险公司以出险厂房非承保标的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现欧耐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太平保险公司立即赔偿保险金955629.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欧耐特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保险合同内容由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所形成,欧耐特公司投保的保险财产是界北村的老厂房而非界东工业园的新厂房,故新厂房发生火灾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太平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另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涉案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丹阳支行(以下简称“张家港银行“),欧耐特公司不具有向太平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故要求驳回欧耐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18日,欧耐特公司与丹阳市佳城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动迁补偿置换协议书,约定以总价8558880元动迁欧耐特公司位于界北村东头港的房屋。同日,欧耐特公司与丹阳市界牌镇人民政府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欧耐特公司租赁其被动迁的界北村厂房作过渡使用。2011年7月6日,欧耐特公司与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欧耐特公司有偿取得该村23亩土地新建工业生产用房。2011年9月10日,欧耐特公司向丹阳市界牌镇镇村规划建设服务所申请在界东工业园新建厂房。界东工业园厂房建成后,欧耐特公司将部分设备搬入新厂区,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在新厂区进行。2011年11月28日,欧耐特公司向丹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地址变更申请,要求将企业地址由“界北村”变更为“界东工业园区内”。2012年2月15日,经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欧耐特公司名称由丹阳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同年7月16日,经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欧耐特公司住所地由丹阳市界牌镇界北村变更为丹阳市界牌镇界东原安乐工业园。

欧耐特公司在向张家港银行申请贷款后,应银行要求,由该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于2011年12月16日向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处所为丹阳市界牌镇界北村,保险标的物为建筑物(不包括装修),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12月17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16日二十四时止,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张家港银行。在张家港银行为欧耐特公司建立企业基本信息表中,载明欧耐特公司注册地址为界牌镇界北村,实际经营地为界牌镇界东工业园。

2012年3月11日下午,欧耐特公司位于界牌镇界东工业园的厂区西北库房发生火灾。同年3月23日,欧耐特公司向太平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欧耐特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双方共同委托深圳市信诚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火灾中房屋损失为1121729.29元,应扣残值为166100元。2012年7月31日,太平保险公司向欧耐特公司发出理赔告知函,以出险地址与保单承保地址不符,出险房屋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另查明,张家港银行设立于2011年11月2日,许可经营项目包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2011年12月,该银行与太平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约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理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传递有关业务文件,代理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耐特公司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申请贷款,并应银行要求向太平保险公司投保,该银行派员对欧耐特公司的资产及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在其为欧耐特公司制作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界牌镇界北村”,实际经营地为“界牌镇界东工业园”,说明其对于欧耐特公司界北村老厂房被拆迁、主要经营场所已迁至界东工业园新厂区、主要资产也位于新厂区等情况是明知的。而张家港银行是太平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知情应归属于保险人,故太平保险公司也应当知道保险单上欧耐特公司的地址与企业基本信息表中欧耐特公司填写的实际经营地是不一致的,欧耐特公司出险的房屋属于投保的财产综合险保险责任范围,太平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太平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为第一受益人,欧耐特公司无权请求赔偿保险金。法院认为,欧耐特公司投保的是财产保险而非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只规定在人身保险中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并未规定财产保险可以指定受益人,财产综合险保险条款中也未就受益人进行任何约定,故欧耐特公司作为投保人依法应当享有请求太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给付欧耐特公司欧耐特公司保险金955629.29元。

太平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镇江中院调解,太平保险公司支付欧耐特公司保险理赔款35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欧耐特公司发生火灾的厂房是否是其投保的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标的。法院认为,太平保险公司明知欧耐特公司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而承保的,构成禁止反言

理由为:

一、欧耐特公司投保本意在新厂房。2011年3月18日,欧耐特公司就位于界牌镇界北村的老厂房签订了动迁补偿置换协议后,对于界北村的老厂房已不再具有所有权,虽然基于和界牌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租赁协议而继续暂时使用,但在界东工业园的新厂房建成后,欧耐特公司的生产设备逐渐搬入新厂房,主要经营活动也在新厂房进行,公司资产也应更多的位于新厂区。欧耐特公司投保的目的是在公司资产受损时获得保险赔偿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在这一目的的驱动下理应选择公司的主要资产作为保险标的,也即界东工业园的新厂房。相反,如选择临时租用的老厂房作为保险标的,明显违反趋利避害的商业原则,也不符合常理。故从欧耐特公司投保时的本意来说,应当是为其新厂房投保,也就是以界东工业园的新厂房为保险标的向太平保险公司发出了投保的要约。

二、银行要求欧耐特公司投保标的亦应是新厂房。欧耐特公司向张家港银行申请贷款后,该银行派员对欧耐特公司的资产及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对于欧耐特公司界北村老厂房被拆迁、主要经营场所已迁至界东工业园新厂区、主要资产也位于新厂区等情况是明知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银行要求欧耐特公司为公司资产进行投保,目的是为了保障欧耐特公司偿债能力,降低自身贷款风险。出于这样的目的,银行会要求欧耐特公司以自身的主要资产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出于满足银行贷款的要求,欧耐特公司在投保时也只能选择新厂房而非老厂房进行投保。否则选择对于欧耐特公司已无实际利用价值的旧厂房投保,银行不可能同意。

三、银行对于欧耐特公司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的情况是明知的。根据太平保险公司与张家港银行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第六条,作为代理人的张家港银行的代理权限为:(1)代理甲方(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传递有关业务文件。因此张家港银行应当指导欧耐特公司准确、真实地填写投保单。张家港银行在承保前对欧耐特公司生产厂房进行了勘验,清楚明了欧耐特公司的生产经营已大部分在新厂房(即界东工业园)进行,其也清楚欧耐特公司投保的目的,而且在其为欧耐特公司制作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界牌镇界北村”,实际经营地为“界牌镇界东工业园”。在其收到太平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转交欧耐特公司时,张家港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应当知道保险单上欧耐特公司的地址与企业基本信息表中欧耐特公司填写的实际经营地是不一致的,但是其既未要求太平保险公司对此作出更改,也未对欧耐特公司就此说明该表述的不一致在出险后对欧耐特公司的利害关系,应当认为保险代理人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故投保人不受其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保险单证相关内容的约束。

四、太平保险公司明知欧耐特公司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而承保,构成禁止反言。所谓禁止反言原则是指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条件或保证而明示或默示的向被保险人表示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知保险合同的瑕疵事实而信赖保险人行为的,其后保险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由对被保险人的请求予以抗辩。欧耐特公司是通过太平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家港银行进行投保的,欧耐特公司按照保险代理人的要求提供了投保所需要的材料后,太平保险公司基于对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的信赖,未对投保标的进行现场查看,也未就保险标的及太平保险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太平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标的状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同意承保,实际上是认可了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标的地址、状况等投保风险的认知与判断。故应当认定其对于欧耐特公司投保单上填写的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其真正投保的标的为实际营业地,但其未提出异议,并且承保,应当推定保险公司已经以自己的行为向欧耐特公司表示保险合同具有执行力,让欧耐特公司对此产生合理期待,那么在涉及理赔时就不得再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作者:周强 单位: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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