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保险纠纷律师

保险费的交纳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日期:2015-02-04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53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费的交纳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如果保险合同尚未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合同义务。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险费的交付是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保险费的交付其实是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金应当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不能必然免除另一方的合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大量判决也确认了投保人在迟延交付保险费甚至出险后才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也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情况。当然,对于各种各样的具体案件不能一概而论。

1、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条件,这说明该保险合同事实上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如果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尽管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不能生效。而只有保险合同生效才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如果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能生效时,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2、当事人双方约定保险费的交付是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条件的处理。《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当看是否处于保险责任期间内。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当事人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那么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外,即使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也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这样的规定,更能直接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保险费的交付是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条件,那么在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时,合同即使成立生效,也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3、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险费的交付是合同生效或者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条件的处理。此时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或者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把“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作为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事项。此时,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无需理赔(这里以保险人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分别根据情况要求其支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如果终止保险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人如数缴足。此时,在投保人不按期交付保险费时,如果仪险人及时终止保险合同,合同消灭,出现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保险人没有及时终止保险合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即使投保人此时尚未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也无权拒绝理赔。

如果保险条款没有约定保险费的交付将对合同生效以及责任期间产生影响,也没有约定上述的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情况,而仅仅约定了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时间,那么此时如果投保人不按时交付保险费则仅构成对保险合同义务的违反。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就可以免除自己的义务,因此即使投保人违反约定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也应当承担自己的合同义务——理赔。

有的观点认为,在先履行一方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的保险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认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无论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后履行抗辩权,包括不安抗辩权,它们都只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只是法律赋予抗辩权人的一种保护手段,防止在抗辩权人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待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后履行抗辩权来说,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的确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但是一旦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就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尽管其可以继续追究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在投保人不交付保险金时,保险人选择了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再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交付保险金,即使其行为构成违约,但在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虽然保险人可以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但这种迟延交付保险金违约究竟给保险人带来多大的损失数额也很难确定。这种损失也只能是迟延支付保险费的利息损失,而不能是保险人赔付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因为,即使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该保险事故也会发生,保险人也要承担理赔损失,此损失并不是迟延交付保险费造成的。利息损失与保险金的差别巨大,如果保险人选择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来拒绝理赔的话,相信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立即去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损失是必然的。

—一宫邦友:《保险纠纷案件中欠缴保费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

保险费的交纳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1、不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不交保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一般意义上讲是正确的。但即使合同约定不交保费不承担责任,应当厘清保险公司为什么要签发保险单。我们知道,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实际上最根本的就是保险单的签发。故在特别约定条款应当明确,尽管签发保单,如果不交保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不开始起算,即如草案第16条所规定,否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所以,关键要看条件和期限的指向是否明确。

2、保险公司同时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比一般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社会责任更重要

设立保险公司比一般的民事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宗旨是有区别的,这是保险公司与一般商业领域的经营型公司的区别所在。保险公司是社会正常运行、正常发展的稳定器之一,所以,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要强于其他的经营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让保险人免责显然不妥。

3、投保人交纳了部分侏费是按比例赔偿还是全部赔偿

如果投保人只交了一部分保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剩下的一部分,保险公司既可以要求投保人继续交纳,投保人亦可以继续完成其保险费的缴付义务。发生保险事故以后,保险公司可能以没有交纳保费为由不予赔偿,或只能赔偿一部分,或按照比例赔偿。该问题首先应在保险条款中写清楚,但只是笼统地写不交保费就不承担责任有强加于人的嫌疑。应当明确约定:不交保费绝对不承担保险责任;欠交部分保费的,按实际交纳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对欠交保费由保险公司虚开发票或接受欠条的,应按拖欠保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待,保险公司应承担主要保险责任,投保人承担次要责任。

4、是否可以设定被保险人其他义务

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鼓励交易,同时还应稳定秩序,即想方设法使矛盾不要扩大化。例如,2008年《保险法》修订草案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末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及时”是指多长时间,以24小时还是3日内为准?行业规章和合同条款应予以明确。“重大过失”是指的什么程度,与故意之间的区别,应当加以界定,不然,会扩大保险公司的权利,缩小或者限制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反而形成新的不公平。

5、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约定保险费的缴付是合同生效的责任期间开始的条件

实践中,存在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如果投保人认为保费太高、履行期太长,可以依2008年《保险法》修订草案第17条之规定,随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应将剩余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吴庆宝:《保险合同成立与说明义务修改的主要问题(上)》,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23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