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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日期:2015-02-04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的合同,而不是实践性的合同,从一般意义上讲,协议主要条款达成合同即告成立,成立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1、关于保险合同达成的时间如何认识

一般认为,保险条款达成合同即成立。但保险的特殊性表现在很多基层保险的代办人、代理人具体操作保险代办事宜,并不是保险公司直接打印签字就算合同成立。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尽管是格式合同,但几十万件的保险合同不可能拿来以后马上批,必须一件件审核。一般规定有一周的时间审核,这一过程是行业管理的需要。

有时承诺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保险公司来讲,承诺就是盖了章还要将保险单送给投保人,通常情况下,盖章的时间和给投保人的时间应该是一致的,应该是当天送达的。因此,在保险人签发保单的时候,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但如投保人已交了保费,按照2008年《保险法》修订草案第15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其实,该规定应准确表述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和期限。2008年《保险法》修订草案未规定约定不明或者有争议时该怎么办,依《合同法》第41条及《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应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2、如果收了保费七天以后才签发保单,七天之内出了保险事故怎么处理

按照保险公司的惯例,在这期间接受保费开收据时要有一个条款注明: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实践中也常有一个续保期或缓冲期,只要在一定期间内继续投保,保险公司是要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两种情况,应当主要交由双方在条文中约定。实务中,按保险行业的习惯、惯例常常会发生争议,而因缺乏依据,投保人难以得到支持,故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细化,一要靠合同条款约定,二要靠司法政策规定,三要靠保险行业的最大诚信保障。

3、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一个赔付率

保险公司以所有投保人保险费的集合用于承担保险责任,不论何种保险,既然是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由保险公司尽量承担保险责任,而不是找理由免责。所以,保险公司设置一个合理的赔付率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践行自己对保险对方的承诺,以及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吴庆宝:《保险合同成立与说明义务修改的主要问题(上)》,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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