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开发新项目,拟吸引外商投资。因公司的品牌问题,欲保留原来的公司名称,所以打算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变更设立登记。变更后的公司是否能享受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如里是在12月份输的变更手续,对于2004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应该如何处理?是按变更前的税率执行还是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答: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不属于列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也没有追加投资的优惠问题。如果其他行业的相关规定法规参见,财税[2002]56号,国税函[2003]368号,国办函[20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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