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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和解除诉讼代理权限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1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变更和解除诉讼代理权限】

诉讼代理人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变更和解除诉讼代理权限的规定。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委托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限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权成立后,遇到一定情况,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协商扩大或者缩小代理权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权限的解除,是指在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因委托人收回诉讼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诉讼代理权而中止双方的诉讼代理关系。变更和解除委托都涉及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代理权限的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代理人依照原来的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在委托诉讼代理权限未变更、解除前,委托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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