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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歇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日期:2015-04-2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09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歇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已经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在确定诉讼主体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各地人民法院的认识不一,作法各异。有的以企业歇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有的撇开歇业企业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直接列其开办人为被告并承担责任;有的判决歇业企业和其清算主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等。这种认识上的混乱,已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此,必须统一认识明确标准,处理好涉及此类企业案件的诉讼,公正司法,为企业的发展经营营造良好环境。民一庭周未法官研讨会,结合学习法律、法规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精神,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歇业企业诉讼主体的确定

企业歇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一年,属企业解散的一种情形。企业歇业后,负有清理责任的主体,又叫清算主体或清算义务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该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2000)24号批复,在企业的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然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考察歇业企业的诉讼主体问题应与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相联系。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歇业企业,其性质上属清算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清算组(如成立有清算组)名义作原告起诉,并无疑义。对歇业企业被起诉到法院的情形,如成立有清算组,则清算组为被告;如未成立有清算组,可列该企业法人为被告,但实践中经常的情况是企业歇业后,人员早已解散,债权债务长期无人清理,列该企业为被告并无实际意义,权利也无从保护,这里可将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的清偿责任和清算责任。企业的法律形态不同,其清算主体也不同,一般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企业的清算主体。具体而言,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其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其唯一的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其清算主体为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企业终止后,其投资者或开办者为清算主体;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是由不同或同一投资主体投资成立,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是其各方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该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其控股股东。须注意的是存在多个清算主体时,其均应成为共同诉讼主体,但各清算主体可推选其中一个作诉讼代表人,未推选的应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清算主体为诉讼代表人。推选或指定的清算主体为法人的,该法人的负责人为该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因清算主体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原告只列歇业企业为被告,法院不可依职权权追加该企业的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参诉。这里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询问当事人歇业企业的状况,并告知其追加清算主体参诉有利于其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在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样道理,上级人民法院也不宜以漏列应参诉的当事人为由,将案件发还。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枝机构等。这些企业歇业后,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请求权利保护。如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则其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企业开办者(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为被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吊销企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企业解散的另一种情形。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的是继续经营的资格,在其不符合企业终止的实质要件(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形式要件(已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成为民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具体来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是适格的原告,如成立有清算组,清算组为原告,如未成立,则企业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作被告时,如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则列其投资人、合伙人、法人开办者为被告。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成立有清算组,则清算组为被告。否则,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注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企业注销是指清算主体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终止该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企业归于消灭的情形。办理完注销登记后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司法实践中,在立案环节要严格把关,查清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文件,避免已没有主体资格的被注销企业进入诉讼程序,浪费诉讼资源。如企业注销后仍存在未了债务,原告可列注销企业的原清算主体为被告。如已注销企业有未了债权,原清算主体可作原告代为起诉。

二、责任的承担方式

确定诉讼主体,最终是为了落实法律责任,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企业歇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后的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企业为被告时的情形。人民法院应根据债权人的起诉(诉讼请求)来确定歇业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及其清算主体的责任承担。

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因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投资人、合伙人、法人开办者直接承担。对于具备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存在清算主体对清算法人的债务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清算主体只负清算责任,对清算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则清算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直接清偿责任。清算主体是企业的开办者,具有实际上或名义上(仅指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的股东地位。当企业虽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但清算主体实际并未注入资金或注册时注入资金待企业注册成立后又全部将注册资金抽逃,或注入的资金达不到工商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即实质上该企业自始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则清算主体对企业债务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2、投资不足的补偿责任。当清算主体注入企业的资金虽已达工商注册的最低限额,但未达申报注册资金标准时,即存在投资不足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复(4)号批复,当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判令清算主体在投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收取实物、现金的退还责任。企业法人成立后,依法自主经营,对外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制度的本质和要求。但如果清算主体在企业法人成立后,经营过程中,利用主管部门或投资者的优势向企业强行收取实物或所谓“管理费”,这显然是侵害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应在取实物或现金范围内承担退还责任。

清算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清算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责任,则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不尽清算之责的侵权赔偿责任。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企业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债务长时间无人清理,导致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被私分,使债权人利益遭到很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清算主体怠于履行清算之责,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属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四:(1)、清算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如开业未经营6个月或歇业一年以上)未尽清算之责;(2)、企业财产流失贬值;(3)、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4)、债权人的损失与清算主体怠于履行清算责任之间有因果关系。

2、恶意处置企业财产的赔偿责任。

清算主体如果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恶意处置企业财产,如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放弃债权;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则要在恶意处置财产的范围内对清算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注销后的责任。

清算主体在对清算法人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该企业。到此,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消亡,消算主体的清算责任解除。但如果其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承诺企业已清算完毕,而实际未予清理时,清算主体应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这里的法理依据是清算主体的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性质,对公允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允诺进行裁判。当企业存在未了债务,而清算主体承诺对未了债务承担责任或负责处理时,因其承诺具有一种保证的性质,清算主体应对企业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判实践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某企业(a)营业执照被吊销,其开办单位(b)处于歇业状态,权利人向其开办单位的开办人(c)主张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我们认为解决此问题应区别企业及其开办的的不同情况。1 、如果a具有法人资格,b也有法人资格,则c不承担责任,即无论权利人向c主张清偿责任还是清算责任,其主张都不能得到支持。2、如果a不具有法人资格,b具有法人资格,因a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应由b直接承担,若c对成立b无过错,则c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存在投资不足抽逃资金的情况,则应在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如果a有法人资格,b不具有法人资格,因b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应代b承担清算责任。如果b对成立a存在过错,c还应代b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企业解散后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上,还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如怎样在确认法人制度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进行平衡;怎样使清算责任的判决不至成为空判,更具可执行性;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系等等,都有待我们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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