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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案例

日期:2015-12-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83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犯著作权罪案例

【要旨摘要】

1.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用于与特定硬件相结合,生产同类产品,只要实现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2.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的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至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购进仅有专有出版权人的盗版图书进行销售,因该书没有著作权人,且其购买、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不属于出版,故即使情节严重,其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4.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等服务,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详情】

1. 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用于与特定硬件相结合,生产同类产品,只要实现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 非法手段 计算机软件 实质相同 源代码

基本案情:

2007年,鞠文明在信捷公司任职期间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信捷公司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2008年,被告人鞠文明、徐路路、华铁成立公司,华铁用上述软件提取整合了目标程序,将之提供给鞠文明、徐路路,之后鞠文明等人用改良后的上述程序和购买的其他硬件进行组装,生产了文本显示器,并向多家单位销售,销售金额44846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鞠文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徐路路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华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鞠文明、徐路路、华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并查获扣押在案的侵权文本显示器成品,原材料以及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等与犯罪有关物品,予以没收。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鞠文明、徐路路、华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提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鞠文明所谓自主开发的程序,实际上是在信捷公司的软件程序上进行少量改动而成,虽然二者在局部的功能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二者的目标程序、源程序实质相同,可以确定鞠文明的程序是对信捷公司软件的复制。他们三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的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至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著作权人 复制 销售 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14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85号。

基本案情:

2008年间,张剑伟、游皇光在未经久游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下载劲舞团游戏,将其测试和修改后命名为35au劲舞团,并复制在租赁的服务器上,为网络玩家提供35au劲舞团游戏服务。之后,两人通过第三方支付网站销售其经营的劲舞团游戏的虚拟货币,截至2009年11月,两人通过销售虚拟货币达人民币105814.15元。2009年11月,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剑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游皇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受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的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至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庄建伟、游皇光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10万余元,情节严重, 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予以处罚。

3.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购进仅有专有出版权人的盗版图书进行销售,因该书没有著作权人,且其购买、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不属于出版,故即使情节严重,其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关键词:营利目的 专有出版人 盗版图书 销售 情节严重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一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张顺购进盗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2300本、《十七大报告》单行本1000本,后分两种书籍部分销售给陈瑞,将部分《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销售给赵党青。陈瑞又分别将部分《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销售给赵党青和王红勤、将《十七大报告》销售给其他单位。赵党青将上述所买《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卖给国家发改委。王红勤将上述所买书籍各100本及从他人处购进的《党章》等图书卖给北京市劳教局等单位。除王红勤外,其他人所卖书籍均超过500本。公安机从上述两单位回收相关书籍,经鉴定上述书籍均为侵权复制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赵党青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陈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裁判理由:

首先,由于《十七大报告》系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的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没有著作权人。但为了规范以上书籍的出版发行,相关机构授权人民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而张顺、陈瑞、王红勤单纯销售、贩卖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而不是著作权,故销售这种书籍的行为也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其次,《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具有明确的著作权人,且经鉴定属于侵权复制品。张顺等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红勤仅应对其销售的100本盗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负责,未达到500本的定罪标准,尚不构成犯罪。

4.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等服务,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关键词: 盈利 音乐作品 上传网络 提供试听 情节严重

来源:最高院公布——六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王佳豪自2008年3月起,未经批准在网上设立“去听去听”音乐网,提供免费试听。其中有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版权的677首歌曲。该网站在线试听的歌曲,王佳豪均没有合法权源。且王佳豪还在该网站植入广告,并获取广告费用12837.0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佳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裁判理由:

本案中,王佳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至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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