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可协议撤销
——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银行后,又与债权人银行协议将该债权转让撤销的,该撤销协议应认定有效。
标签:保理⊙债权转让⊙应收账款
案情简介:2012年7月,实业公司为贸易公司向银行贷款3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月,贸易公司通知建筑公司:前者对后者的应收账款1800万元转让给银行。贸易公司、建筑公司、银行均在该通知书上签字。2013年4月,银行以建筑公司为被告、以贸易公司为第三人起诉并主张上述应收账款债权,法院受理了该案。随后,银行又起诉贸易公司支付欠款,并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业公司抗辩称应收账款1800万元应在债务总额3800万元中减除。二审中,银行提交了其与贸易公司于2014年4月所签《共同声明暨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双方撤销前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法院认为:尽管当事人曾约定,贸易公司将其对投资公司的1800万元债权转让给银行,但银行与贸易公司2014年4月8日所签《共同声明暨协议书》载明已将该债权转让撤销,故本案债务总额中不应扣除1800万元款项。
实务要点: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银行后,又与债权人银行协议撤销该债权转让,保证人仍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银行的债务总额应做相应扣减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字第46号“某银行与某贸易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见《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鉴、张健、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鑫俭兴工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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