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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助力山东剑创投资有限公司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日期:2016-07-04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254次 [字体: ] 背景色:        

盈科律师助力山东剑创投资有限公司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2016年6月27日,由盈科律师事务所场外观察团队孙润波、程胜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山东剑创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正式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

本项目中,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场外观察团队孙润波、程胜律师在对公司做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意见,帮助其完善公司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协助公司达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规范性条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截至2016年6月27日止,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431家,其中在2月5日《公告》出台后新增登记管理人381家。根据《公告》要求,除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形的,目前已办结(已通过)的为1655家。

盈科律师事务所私募投资基金团队是一支专注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专业团队。专项服务于私募业务项下的基金的设立、募集、管理、退出等环节,并在投融资方面提供对接服务。盈科律师事务所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基金管理人、投资方、被投资方等委托,为委托人代理各类基金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盈科律师已为近百家私募投资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律所中排名遥遥领先。

友情提示:

成功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后,请及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更新管理人及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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