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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依规拨转国债专项资金,不属无偿转让财产

日期:2016-02-29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1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务人依规拨转国债专项资金,不属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获得国债项目专项资金,嗣后因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而转拨付新项目承担单位的,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

标签:保证|担保财产转移|不良资产|企业改制|接收财产

案情简介:2002年,水泵公司先后为蓄电池公司向银行贷款6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水泵公司收到市财政局拨入的核电项目国债专项资金1020万元。2010年,根据省发改委文件,水泵公司将该资金汇入项目新的承担单位即机械公司。2011年,受让银行该不良金融债权的资产公司据此认为鼓风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资产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载明:水泵公司系鼓风机公司等的壳体单位,鼓风机公司对水泵公司进行了战略重组和重大技术改造,水泵公司往来款亦转入鼓风机公司。

法院认为:水泵公司虽于2005年收到市财政局拨入的国债专项资金1020万元,根据相关地方政府文件规定,该项资金系应专项用于特定的项目的投资补助,故随后因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发生变更,上述国债专项资金亦随之拨入新的项目承担单位。水泵公司依省发改委文件批复,将上述争议款项汇入机械公司,并未转入鼓风机公司。资产公司虽举证证明鼓风机公司对水泵公司进行了战略重组和重大技术改造,水泵公司往来款亦转入鼓风机公司,但该证据对“重组”的方式和条件并未作出具体描述,故依该证据对鼓风机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是否接收了水泵公司的资产、以何种方式接收,以及对所接收的资产是否支付对价等事实均不能确认,上述证据亦未列明其认定水泵公司往来款全部转入鼓风机公司的具体依据,对转入时间、原因、具体数额亦未确认,故依据前述并非针对本案争议事项的审计报告中“会计报表附注”部分的上述表述,不足以支持资产公司关于鼓风机公司无偿接收了水泵公司资产的主张。

实务要点:债务人获得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的国债项目专项资金,因嗣后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而转拨付新的项目承担单位,新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企业改制中无偿接受其他企业财产,不应在接收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17号“某资产公司与某水泵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企业改制中新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认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水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北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水泵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雷继平,审判员陈明焰、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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