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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始股东能否取得有限公司股权的认定

日期:2017-11-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2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原始股东能否取得有限公司股权的认定

迟某某与上海甲软件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1号

[裁判要旨]

公司的股权属于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非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只能通过股权的转让、股权赠与或公司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否则,不能取得有限公司股权。

[案情]

上诉人迟某某与被上诉人上海甲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软件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4日,迟某某为乙方、案外人上海市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甲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鉴于用工单位需要使用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录用手续,经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固定劳动期限自2008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止。同日,迟某某与甲软件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根据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迟某某被派遣至甲软件公司工作,甲软件公司并于同日向迟某某发出福利待遇通知书,向迟某某告知年薪、奖金等待遇,同时载明“股权待遇:1 .您将获得2008年4月公司合资变更完成时L 20%比例的股权(当前公司市值1350万美元),分四年每年实施其中的25%的股权,并在加人公司后三个月内实施,如在每次实施股权后一年内离职,则公司有权收回当年所转让的股权。2,根据公司股东同管理层的相关约定,在2008年4月起的年度,如公司完成约定业绩,则会得到5%凵0%的股权奖励,你作为公司的管理层,有权根据所作贡献参与上述股权奖励的分配"。2010年1月27日,迟某某再次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固定劳动期限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2年3月23 日止。2010年1 1月1日迟某某向甲软件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10年1 1月10日,迟某某与甲软件公司办妥工件交接手续。2011年6月10日,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其持有甲软件公司06%的股权。原审审理中,迟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甲软件公司支付相当于该公司060%的股权价值的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2609.30元。

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迟某某的诉讼。

一审判决后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是股权奖励,不是协议出资,公司的股权是确定的,非增资扩股,不存在劳务出资的问题,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迟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

[结论]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迟某某要求甲软件公司支付相当于该公司060%的股权价值的款项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迟某某能否取得甲软件公司的股权?迟某某认为福利待遇通知书明确约定,其可以取得甲软件公司相应的股权作为公司给其的股权奖励二审法院认为,甲软件公司的股权属于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甲软件公司本身没有股权可言,故不可能给予迟某某股权。迟某某非甲软件公司的原始股东,只能通过股权的转让、股权赠与或公司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甲软件公司的股东资格,但迟某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赖以取得股权的事实存在,故其不能当然地成为甲软件公司的股东,从而取得甲软件公司的股权。二审庭审中,迟某某陈述甲软件公司为实现对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专门设立了上海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投资公司),其实际上应受让甲软件公司在甲投资公司中的股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若迟某某自认应持有甲投资公司的股权,那么其本案诉请更无依据。综上,迟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院依法予以维持。

[法律法规链接]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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