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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的分类

日期:2012-05-23 来源:北京律师·法治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法治中国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股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将我国的股权分为以下三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凡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或者改造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是按照等额股份设定的,而是股东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或者数额交纳的。所以其转让的只能是股东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额也是股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都是按照股份设定的,而股份又都是以股票的形式表现的。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的股票分为无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两类。

1.无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不记载于票面的股票,谁持有股票谁就享有股票所代表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都可以发行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发行对象是不确定的。目前我国没有发行无记名股票。

2.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指,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股票表面的股票。根据公司法规定,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实际上我国对社会公众发行的也为记名股票。据此可知,持有记名股票的一般是:

(1)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不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均应为记名股票。

(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份。这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一般都为记名股票。

(3)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财产投入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其经营的一部分资产向公司投资所持有的股份,也为记名股票。

(4)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可以是记名股票的规定,我国对社会公众发行的也为记名股票。

(三)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所持的股权证。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凡是定向募集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仅限于内部职工购买,并且只能印制股权证,不能发行股票。

(四)联营企业各方的出资。在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许多企业按照当时的有关法规组建了一些法人型的联营企业。这种法人型的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按照出资者订立的协议出资,组建成的新的法人实体,实际上和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形式类似。这些企业的出资方如果转让自己的出资,也属于出资额的转让。尽管这种转让,不是股权转让,也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转让,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亦可以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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