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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日期:2023-08-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郑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搭建违法支付平台提供结算服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在天津市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搭建“水神支付”违规支付平台,为境外博彩网站提供支付通道,并进行日常技术支撑、运营维护,先后支付结算共计58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被告人邓某某、陈某赛,利用“水神支付”平台以支付宝红包方式,为博彩网站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共计91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水神支付”平台为博彩网站支付结算,仍帮助推广“水神支付”平台,并居间获利,介绍他人共支付结算271万余元。其中,经周某某居间联系,邱某某利用其经营管理的“云鼎支付”支付平台与“水神支付”平台建立跑分业务,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林某某、陈某进行“跑分”操作;罗某通过提供企业支付宝的方式,参与“水神支付”平台的博彩网站支付结算业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等十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私设“地下”非法资金转移通道犯罪,切断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网络赌博资金等资金黑链的典型案例。第四方支付是通过聚合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等支付工具进行支付的手段。该案被告人开发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电信网络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业务,短短六个月内结算流水金额就高达1200余万元。犯罪分子为搭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往往还会大量收购银行卡、收款二维码、对公账户等,形成“资金池”,伪造正常商业交易,层层转账等,通过各种形式规避国家监管。违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不仅帮助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实现资金转移,成为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运行、监管秩序,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此类犯罪,要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既要严厉打击非法支付结算犯罪行为,又要注重深挖彻查线索,一体打击买卖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银行支付账户的关联犯罪,斩断非法支付结算通道,摧毁整个违法犯罪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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