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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已实际交付但并未过户,是否属于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日期:2023-08-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山东高院:土地使用权已实际交付但并未过户,是否属于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案件索引:济南澳某公司、济南市现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2022)鲁民终450号

裁判要旨: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出资人以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若要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需依法办理出资财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将该项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使其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现某公司抗辩,虽然并未办理涉案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其已经将涉案土地交付澳某公司使用、占有、收益。对此,本院认为,即使该项财产实际交付给澳某公司使用,但是由于所有权不在澳某公司名下,将影响公司对财产的利用和处分,而且也使公司承担将来无法处分该项财产的法律风险,进而威胁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现某公司未将涉案土地变更至澳某公司名下的行为仍然构成出资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案情简介:

一、2000年5月15日,济南发展公司、济南市种某公司、现某公司签订《关于合资经营济南澳某公司的协议书》一份。《关于合资经营济某公司的协议书》约定,第二条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1.发展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1000万元,占投资总额51%。2.济南市种某公司以其拥有的组培中心、现代化园艺厂的地上建筑物及设施和货币等形式出资,占投资总额29%。3.现代农业公司以其拥有的组培中心、现代化园艺厂的土地使用权和货币等形式出资,占投资总额20%。

二、澳某公司、现某公司对于向澳某公司的投资方式均认可:发展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投入金额10300000元;济南市种子公司以设备、房产、土石方、大棚工程等出资,经评估资产为13179955.47元;现代农业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资产为6736852.66元。同时,澳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50万元增至3000万元,三方股东出资比例不变,仍维持51%、29%、20%。澳某公司增资至3000万元后,现某公司已将长清国用(96)字第070296018号、长清国用(96)字第070296017号土地实际交付澳某公司占有使用,但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三、澳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澳某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对澳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鲁01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澳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1月12日指定山东京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澳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称,现某公司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并未转移到澳某公司名下。2020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现某公司发出《通知书》,限其在一个月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至澳某公司名下,但现某公司并未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转移登记。管理人认为,现某公司虽已将土地交付澳某公司使用,但并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不主张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而是主张交纳出资款6736852.66元。

裁判要点: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出资人以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若要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需依法办理出资财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将该项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使其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现某公司抗辩,虽然并未办理涉案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其已经将涉案土地交付澳某公司使用、占有、收益。对此,本院认为,即使该项财产实际交付给澳某公司使用,但是由于所有权不在澳某公司名下,将影响公司对财产的利用和处分,而且也使公司承担将来无法处分该项财产的法律风险,进而威胁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现某公司未将涉案土地变更至澳某公司名下的行为仍然构成出资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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