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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公司为平台从事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受害人另行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日期:2023-08-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公司为平台从事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受害人另行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公司为平台从事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已经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虽未将公司列为被告,但如果刑事案件认定该公司属于上述人员的犯罪工具,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公司的全部财产作为刑事案件追缴退赔的责任财产,或者在追缴上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过程中,实际上已查封、扣押公司所有财产。上述情况应当认定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依法追究了公司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另行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刑事侦查机关仅查封、扣押上述涉嫌犯罪人员与公司有关的部分财产,公司仍有未被追缴、责令退赔的剩余财产,当事人另行起诉要求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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