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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的关系

日期:2023-07-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的关系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都是公司终止制度上不可缺少的环节。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公司人格发生消灭的原因性行为和程序。公司解散是公司最终走向消灭的必要步骤,但是公司解散不等于公司终止,不等于公司法人人格的灭失,不能把公司解散理解成包括清算以及注销登记程序在内的一个总括性概念。当公司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解散时,并不因解散事由的出现而立刻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公司解散者乃消灭其法人人格之一种程序也。公司一经解散,则公司所取得之法人人格即趋向消灭之途。惟不立即消灭,必须清算完了后,始全归消灭。”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自然生理过程,其解散时不存在类似自然人死亡的继承制度,公司只有通过清算程序,清查公司财产,核实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并作出妥善处理以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处理完公司的剩余财产等之后才能完全丧失法人资格。这是因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存在经济形态之一因其目的事业而形成独立的人格价值,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司在存续期间持续性地从事营利活动,与公司的股东、劳动者以及债权人等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成为众多法律关系的集合体。公司法人人格终止前,必须对其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上述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彻底地、一次性地清结,从而避免公司退出市场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负面的影响。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正是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尚未完结的事务、消灭公司存续期间所建立的各种法律关系、实现公司合法退出等而建立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公司清算是公司消灭的必经程序,是法人终止的实质性要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清算程序,才能从实质上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

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属性

解散清算中公司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后至依法清算完毕前这一特定阶段的公司。对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属性问题,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一直颇多争论,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一是人格消灭说。该理论认为公司一经解散,其人格即行消灭,公司的财产属于股东共有。此时公司的财产应转变为股东的共有财产,公司的清算事务应以股东的名义为之。二者清算法人说。该理论认为企业法人因解散而消灭其主体资格,但是由此会导致法人的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因此法律专为企业法人的清算目的而设立一个新的法人,这种法人的能力是特殊的,不再享有原企业法人的能力,原企业法人本身的能力因解散而消灭,而清算法人享有的是对原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是拟制存续说。该理论认为企业法人因解散而丧失权利能力,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活动,但是由于法律的拟制使企业法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从企业法人解散至清算完结,在此阶段视为法人仍然存续。四是同一人格说。该理论强调清算法人与解散前企业法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是法人的权利能力缩小而已,清算法人不再享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但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的企业法人一样享有权利能力,解散前的企业法人的一切权利能力都要转移清算法人。五是同一人格兼拟制说。该理论认为公司在解散后,其人格仍然存在。但是,因为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由于内部成员的缺乏致使公司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因此,解散清算中公司只是法律拟制的公司,不是实在的公司。

上述各种学说均对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属性从理论上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各种理论哪种更能够契合实践,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从各种学说本身进行辨析,“人格消灭说”理论不能够达到公司清算的目的。依次理论,既然公司解散后其财产即变为股东共有,那么股东即可以任意处置该财产,为什么法律上要求股东进行财产分配予以限制,公司清算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就失去了根据。“清算法人说”理论则难以说明重新设立的清算公司是否具备公司设立的条件,难以解释为什么已消灭主体资格的公司要清算结束后才能够注销登记。“拟制存续说”和“同一人格说”只是分别强调了清算中公司的拟制存续或者与解散前公司的同一人格,而忽略了另外一方面。而“同一人格兼拟制说”则将“拟制存续说”和“同一人格说”有机地结合起来,更能够相对完美地解释解散清算中公司的客观状况。因为公司解散后,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发生了任何的变化,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框架也基本不变,只是成立的清算组来替代正常情况下的公司执行机关履行职责而已,公司依然是同一法律统一体。解散清算中公司与解散前公司惟一的不同点仅是公司的目的发生了变化,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然缩减而已。另外,对于一些客观上可能确已丧失了存在的基础的解散清算公司而言,其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但法律技术上为了满足解决问题的需要仍然拟制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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