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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理应到市场监管部门给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日期:2023-09-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院∶员工被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理应到市场监管部门给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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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宗旨

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案例简述

宝塔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宝塔投资公司和嘉鸿公司为其股东,其中宝塔投资公司认缴出资1900万元,嘉鸿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韦统兵担任宝塔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20日,宝塔投资公司出具的《免职通知书》,免去韦统兵在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且将免职决定通知另一股东新疆嘉鸿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提出异议。但工商登记机关仍登记其为法定代表人。

韦统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并由宝塔投资公司、嘉鸿公司予以配合;2.由宝塔房地产公司、宝塔投资公司、嘉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邮寄送达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一二审法院均为支持韦统兵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再审申请人韦统兵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房地产公司)、新疆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投资公司)、新疆嘉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鸿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否为韦统兵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为韦统兵办理法定公司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理由如下:

(一)宝塔房地产公司已经终止与韦统兵之间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关系,韦统兵已经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础

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宝塔房地产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第十九条规定,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26日,宝塔房地产公司成立,韦统兵是宝塔房地产公司股东宝塔投资公司委派的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依据章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因此,韦统兵系受公司权力机关委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18日,宝塔石化集团下发《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免除韦统兵宝塔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2017年7月20日,宝塔投资公司依据宝塔石化集团上述干部免职决定,向韦统兵发出《免职通知书》,免去韦统兵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免职通知书》还载明:“本公司作为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权决定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免。本公司已将对你的免职决定通知另一股东新疆嘉鸿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韦统兵被免职后,未在该公司工作,也未从公司领取报酬。本案诉讼中,嘉鸿公司明确其知晓并同意公司决定,因此,可以认定宝塔房地产公司两股东已经就韦统兵免职作出股东会决议并通知了韦统兵,该决议符合宝塔房地产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韦统兵已经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二)宝塔房地产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对韦统兵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按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之规定,宝塔房地产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以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即可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韦统兵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统兵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统兵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统兵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韦统兵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本案判决作出后,宝塔房地产公司是否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以宝塔房地产公司未形成决议等为由驳回韦统兵的诉讼请求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另外,宝塔投资公司、嘉鸿公司仅是宝塔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且其已经就免除韦统兵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依法也非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韦统兵请求该两公司办理或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韦统兵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82号民事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韦统兵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三、驳回韦统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本案例实为因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法定代表人这一职位,大股东对其既爱又恨,因其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定性,所以常常又成为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焦点;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涉诉时成为法院的传唤对象和被执行不到位时成为法律的制裁对象,如被列为失信人甚至被拘留、罚款等,因此大股东避之唯恐不及。

基于上述分析,大股东往往找”替身”来充当法定代表人,而自己躲到幕后操作。

从”替身”法定代表人看,一旦自己被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而市场监管部门仍然记载自己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却不予主动变更咋办,本案例提供了方法指引。

从大股东看,公司应及时按照章程规定,作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因为如果不及时变更原来法定代表人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来说,仍可与其就原来公司的业务商签协议,这可能给公司带来不确定性的风险。

法条链接

《公司法》(2018年)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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