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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主观认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并就此向法院申请审计的是否应予支持?

日期:2023-11-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仅主观认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并就此向法院申请审计的是否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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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主张股东抽逃出资,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账簿、进行审计。但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未提供前述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线索,其尚未完成前述股东故意实施直接针对公司资本损害行为的初步证明责任,不足以认定其申请调取的证据系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所必需的主要证据。故其主观认为前述股东抽逃出资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支持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杨恒义、杨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7040号】

争议焦点

仅主观认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并就此向法院申请进行审计的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杨恒义、杨珍、陈玉坤以久业公司历任股东王军、刘贵良、段国彬、刘美晶、孙丽华及张福荣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前述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股东或出资人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出让瑕疵股权的情况下,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案中,辽宁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证实,王军、段国彬、刘贵良均以货币形式全额实缴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杨恒义等人主张前述股东以已故法定代表人张久远名义决定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后以出让股权的形式抽逃出资,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账簿、进行审计。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杨恒义等人未提供前述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线索,久业公司的注册登记和股东变更亦经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杨恒义等人尚未完成前述股东故意实施直接针对公司资本损害行为的初步证明责任,不足以认定其申请调取的证据系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所必需的主要证据。故其主观认为前述股东抽逃出资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支持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依申请予以调取并无不当。

类似案件

在《上海宏泉集团有限公司、张小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中,宏泉公司认为天丰置业公司、张小弟、胥河公司等主体存在混同,财务不分彼此,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判决认为,宏泉公司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未予支持宏泉公司要求对天丰置业公司2009年8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全部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宏泉公司的该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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