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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不是公司的组织行为,而是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纠纷引起,其性质仍属于合同纠纷,可以类比《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日期:2023-11-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权转让纠纷不是公司的组织行为,而是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纠纷引起,其性质仍属于合同纠纷,可以类比《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案件:华阳国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新烽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终2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崔某某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书》提起诉讼,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中载明: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各方当事人,已经对地域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即由案涉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并在合同中明确“签约地:西安市”。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选择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其间关于管辖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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