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保险纠纷律师

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和标准

日期:2012-08-13 来源:北京保险纠纷律师网 作者:保险律师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为不局限于合同所用文词而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的方法。关于合同解释的标准,传统上存在着意思说和表示说两种观点。意思说主张,对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准,而不能拘泥于文字。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多采用意思说。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而表示说则主张,对于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客观表示出来的意思为标准,而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进行解释。这种以明确表示为标准的解释方法,注重合同文句,即文字和表述,而不探究当事人的真意,即真实意思表示。表示说自始就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占据统治地位。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古典合同法的末期,尽管在一些法官之间,对于合同法的协议、同意、意思表示等几乎所有的问题还公开地存在着严重的争论……但法律对这些问题的客观态度可以说是无可争辩的地确立了。

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条件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两大法系的交流亦日益密切,严格的意思说及表示说受到了冲击。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重视合同解释的客观标准,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释在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基础上,还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德国民法典第133条和157条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有之辞句。如何探求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意,可以归结为意图解释。意图解释,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通过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共同意图,以阐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意图解释是解释合同的基本方法。意图解释就是要探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首先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或者有关保险的其他书面形式所用文字加以确定。英美法院普遍认为,当保险合同的明示条款或者用语清楚或者没有歧义时,只能通过合同使用的语言解释当事人的意图;即使当事人的意图清楚,法院也不能越出合同明确使用的语言范围解释合同而变更合同的内容。总之,如果保险合同的文义清楚,必须进行语义解释,不能以意图解释为借口,对保险合同任意推测而曲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及学说中,严格按照合同文字的语法含义解释合同的主张已丧失原来的统治地位,探求当事人意图的理论日渐受到重视。

在我国,关于合同解释的立法还很欠缺。在理论界,学者们一般主张合同解释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这是符合合同解释的发展方向的。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在解释上如果单纯以客观的表示为准,则否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同时,当事人的意思毕竟是通过其行为表现的,离开了当事人的表示,也无法确定其真实意思,因此,如果完全采用主观标准,也就失去了意思的规定性。前述两大法系对于合同解释标准的发展变化即为很好的证明。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反映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真实意图。解释保险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一般情形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条款反映出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条款却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这时就要通过对当事人的意图解释,揭示保险合同条款的真正含义。运用意图解释,要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情况以及当事人在订约时对未来事件的可能判断等综合因素,推测出当事人订约所采用的条款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意图,事实上支配着保险合同的解释。如果能够清楚地发现当事人的意图,那么不论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术语多么不合适,语法上有误或者不准确,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都可通过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意图解释可以通过下列具体解释方法予以实现:

(一)语义解释

语义解释,又称之为文义解释,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语的文义及其唯一、特定或者通常使用方式,以阐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文义最能表达当事人的意图,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表明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文义不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文义解释方法,构成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基本方法。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准确把握或者理解保险条款的意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的含义,所以解释保险合同,必须先进行义文解释。运用文义解释,应当尊重保险合同条款所用词句的文义,若保险合同的条款所用文字并无歧义,不允许通过解释扩大或者缩小保险合同所用词句的可能文义。当然,保险合同所用文义是否清楚,也需要进行判断,判断保险合同使用的语言是否有争议,必须从一个在法律方面或者在保险业方面没有受过训练的人的立场加以考虑。英国法院的长期实践经验认为,“保险合同解释与其他任何合同的解释并无不同,应当首先依照合同使用的条款进行解释,合同条款应当通过其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基本、自然、一般和通常的语义加以理解。保险单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涵义,是一个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所理解的涵义,应当以普通人使用英国语言文字所理解的涵义解释其内容。

对保险合同进行文义解释,至少应当注意: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当按其所具有的通俗语义进行解释,不得局限于保险合同用语的哲学或者科学上的语义;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作其他解释,保险合同的用语应当按其表面语义或者自然语义进行解释。但是,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法律术语或者其他专用术语,应当按照该等术语所特有的意义进行解释。例如,保险单所使用的“盗窃”、“抢劫”、“自杀”等术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语义进行解释,不能以通常观念或者科学语义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的语言文字涵义不清或者理解不一,是产生保险合同的解释必要的通常原因。除此以外,保险合同的条款之间发生冲突,同样导致解释保险合同的问题。例如,对于格式保险单,投保人可以选择增加或减少保险人已拟定的条款,保险人则通过批注或者加贴或附加条款以增加或者减少其内容,格式保险单条款的增加或者减少,依照保险惯例,批注、加贴或者附加条款和保险合同的原有条款有相同的效果,难免会发生保险合同的条款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条款因为加贴或者批注而发生冲突,以手写或打字批注优于印刷批注,打字批注优于加贴条款,加贴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旁注附加优于正文附加的方法,明确居优先地位的条款后,再进行文义解释。正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会因多种原因发生不一致或者冲突,我们应当有一般的方法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冲突,或许英国法院的下列司法实务对于我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会有所启发。

英国法院的判决认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冲突,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1.保险单应当作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2.保险合同的印刷条款和手写或者打字条款发生任何形式的冲突,手写条款优于打字条款,打字条款优于印刷条款;3.若保险合同由数份文件所构成而发生冲突,在时间上据后的文件优于时间据前的文件。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具体作法是,①当书面约定内容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内容为准;②当投保单或其他合同文件上规定的内容与保险单中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保险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③在保险单中如果特约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特约条款为准;④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不同方式记载且内容相抵触时,打字的优于印刷的,手写的优于打字的。因为,一般认为,手写的内容更能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对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一般应按文句本身的普通意思去解释,但对于某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文句,则应参照有关规定及保险习惯,时行统一解释。例如,在保险合同中的“保证“一词,不能解释为债法中的“保证“,而是保险界的专门术语,具有特殊的含义。再如,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有“暴雨”,而这里的“暴雨”并非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下得非常大的雨”,而是有具体衡量标准的,即雨量每小时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才称为暴雨。低于这一标准的,不能解释为暴雨。

(二)上下文解释

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术语,其含义往往受上下文的约束,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上下文进行合理斟酌,以确定其含义并推断出当事人的意图。通过上下文解释保险的条款,有同类解释和限制解释。保险合同所列举的事项属于同一类的,紧接列举事项后的用语所表示的含义,当指同一类事项而非其他类事项;通过这样的类比说明保险合同所用术语的含义,称之为同类解释。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除非特约,“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不属保险财产范围,“其他珍贵财物” 应当解释为前文所列举的其他同类物品,非同类的珍贵物品不在此限。限制解释,是指保险合同的限制性用语紧接在概括用语之后,在前的概括用语不得按照其原先的含义进行解释,应当受在后用语的限制并依照该限制进行解释的一种方法。

(三)补充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运用保险合同所用文字以外的评价手段,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欠缺所作出的能够反映当事人意图的解释。在保险合同的约定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当事人的意图也难以确定的,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借助法律的任意规范、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交易过程、商业习惯、行业习惯、国际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等,补充解释保险合同以找到并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补充解释保险合同,应当把握:1、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解释保险合同。2、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借助法律的任意规范、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交易过程、商业习惯、国际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有欠缺的内容作出补充,以使保险合同的内容清楚、完整。

在进行补充解释时,应当推定当事人意图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合同,努力探求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把保险合同的条款作为一个整体和相互联系的部分予以衡量,借助法律、习惯、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以务实、合理和公正的态度解释保险合同。但应当注意,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能称其为强制性规范;凡一方以自己的行业优势确定的条款,不能称为强制性规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