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从事“伪市值管理”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黄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田某与总经理夏某某协议将其持有的股票转给夏某某。2013年7月,田某辞去某公司董事长,夏某某接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担心减持引起股价下跌,决定由黄某某进行“市值管理”。之后,经多次协商,最终确定由黄某某在二级市场抬高某公司股价,夏某某配合发布公司“高转送”“股东增持”等利好消息的方式操纵股价,并商定了获益的分配比例。2013年8月起,黄某某利用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利用夏某某发布的消息优势,在二级市场上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申报买入再撤单等方法,操纵拉抬某公司股价,累计买卖某公司股票11834.47万股。期间,夏某某控制某公司发布股票激励计划、全资子公司收购境外公司股权、夏某某增持某公司股份、发放红利及转增股份等利好消息。黄某某参与95个交易日,其中27个交易日买卖交易量占比30%以上;在前述利好信息发布前后,黄某某交易量占比30%至66.37%;有50个交易日采取委托买入后再撤单方式拉抬股价,有25个交易日的撤单比例高于50%。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2月18日期间,黄某某从操纵某公司股票非法获利2.7余亿元。
>法院审理
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操纵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告人黄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根据交易量及获利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万元;二、违法所得2.7亿余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类犯罪呈现隐蔽化、复杂化趋势,操纵证券市场尤为突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为增加市场的波动性,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危害证券市场秩序。同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使投资者无法依据真实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决策,实质是通过扭曲交易价格“骗取”广大投资者“接盘”,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操纵者赔偿其损失,司法机关亦会从刑事追责方面予以惩戒。黄某某集中资金优势,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拉抬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并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属于证券市场严厉打击的对象。本案对黄某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严厉惩处,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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