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
——某通用航空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具有一定航空意外险性质,与工伤保险系不同的保险产品,二者并非竞合关系,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
基本案情
某通用航空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含飞行员)法定责任险在内的航空器综合险,约定乘客承保4座,保险金每座每次事件200万元;飞行员承保2座,保险金每座每次事件250万元。此前双方之间存在一次性赔付的交易习惯,案涉年度保险合同删除了一次性赔付条款,但未调低保险费率。2020年9月,通用航空公司直升机执行飞行任务时失控跌落,飞行人员潘某、陈某、郑某死亡。其中潘某、陈某系该公司员工,被认定工伤且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郑某系通用航空公司合作伙伴乙航空公司员工。通用航空公司向三位飞行人员家属分别赔偿290万元、150万元、231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潘某、陈某属于工伤赔付范围拒赔。通用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将通用航空器综合险中的乘客法定责任险解释为工伤保险,与通用航空发展历史、市场需求、保费定价机制、飞行员的成本投入等行业特性相悖。从投保目的看,通用航空公司已为潘某、陈某购买工伤保险,再通过商业保险购买与工伤保险性质相同的乘客法定责任险,不符合商业理性。从诉讼前双方协商理赔的过程看,双方对理赔金额存在争议,但保险公司并未因潘某、陈某获得工伤保险为由拒绝理赔。结合此前双方之间存在一次性赔付的交易习惯,法院认定乘客法定责任险具有一定航空意外险性质,不等同于工伤保险,乘客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不因工伤保险获赔而免除,判决保险公司向通用航空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释法
通用航空作为低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发力点。但通用航空安全面临巨大挑战,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器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需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由于通用航空保险专业性强、市场准入门槛高,保险市场缺乏充分竞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受传统财产风险管理惯性影响,容易忽略通用航空风险特有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本案正确认定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明确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的功能,切实维护通用航空公司和飞行人员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助力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保险高质量发展。(承办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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