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提起因采取替代措施导致的赔偿损失之诉与继续履行合同之诉是否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
参考案例 某进出口公司诉山西某食品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0-2-084-004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3.12.18 / (2013)二中民三初字第7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诉讼法理以及司法实践出发,是否满足一事不再理应当从三个方面同时考察:“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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