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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报告虚假记载及审计底稿“洗澡”被重罚——某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及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底稿案

日期:2025-08-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年审报告虚假记载及审计底稿“洗澡”被重罚——某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及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底稿案

>案情简介

经查,某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执业过程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在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另案查明,相关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问责。该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360余万元(税后),相关年度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货币资金与应付票据实质性程序均存在缺陷,执行工程成本的审计程序也存在缺陷,审计程序流于形式、专业胜任能力匮乏、对显而易见的异常视而不见,未勤勉尽责;二是存在伪造、篡改、毁损审计工作底稿等行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证监局对有关上市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后,成立近30人的团队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伪造、篡改、毁损,如篡改重要性水平及各类细节测试的抽样、函证标准,删除、修改询证函记录,伪造未实际执行的审计程序,删除、修改对大额资金收付款检查中的抽凭记录,删除审计工作底稿中流于形式的审计说明等,以掩盖其未勤勉尽责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将经篡改编造的底稿提交监管部门,同时对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虚假保证。

>处理结果

2024年,监管部门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顶格处罚,罚没款合计2700余万元,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处罚决定。相关责任主体被处罚后认过认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监管警示

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看门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开展各项财务审计工作,有效识别上市公司明显异常情况,充分揭示相关风险隐患。本案会计师事务所自相关上市公司上市起,一直担任其审计机构,但均未发现上市公司长期存在的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还积极实施了底稿“洗澡”行为。该案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以来监管部门查处的首单审计机构篡改毁损审计底稿案,监管部门压实“看门人”责任,依法对严重失职失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个人进行“双罚”,并给予“资格罚”,为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敲响警钟,有力督促震慑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严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则底线红线,协同维护规范健康的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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