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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肖像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关系

日期:2013-01-0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06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某出版公司于2007年年初出版了作家陈某的新作品。某市青年张某等4人携手同行的照片被出版社用做该书的封面和插图。同时,在该书第134页插图下面以这样一段文字作了说明:“他们年轻,但早熟、敏感,爱情早早来到他们中间,让他们迷惘,也让他们成熟。”张某等4人发现以后,认为该出版公司与作者陈某使用自己的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且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属于侵犯肖像权;且插图下的说明文字,很容易对4人间是否有早恋之事产生误解,对他们现有的恋爱关系产生了损害,也很不利于他们将来的婚恋生活,使他们的名誉权受损。

张某等4人遂将该出版公司与作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该书发行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在所发行地区相应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再版时将封面及书中插图中原告肖像去除;被告一次性赔偿侵犯原告肖像权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告一次性赔偿侵犯原告肖像权的精神损失人民币2万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陈某提供了证人钱某的证言。作为当时某报社摄影记者,钱某在某市团委组织的成人仪式上拍摄了一组照片,陈某所著的书里就有其中一张照片。当时曾经使用过这组以成人仪式为主题的照片,但不清楚这张是否使用过。后陈某要求钱某提供了以青年为主题的照片近20张。依照相关法律,新闻照片的版权属于摄影者。另外可证实,陈某著作出版前,被告陈某向被告某出版公司提供了包括本案涉及的这张照片的一组以青年为主题的照片。

法院审理后的判决如下:某出版公司、陈某在报纸上书面向张某等4人赔礼道歉,并共同向张某等4人各支付经济损失赔偿费人民币5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000元。

【案情分析】要解决本案中的问题,就要正确把握肖像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关系。肖像一般以照片、画像等物质载体的形式存在。因此,肖像作品上存在两种权利即肖像权和著作权。如果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不是同一主体,即两种权利主体相互分离时就有发生权利冲突的可能,因为此时两者各自对自己的肖像权或著作权享有权利。肖像权与著作权冲突表现在,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使用权,而制作此肖像作品的作者对其享有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行使权利过程中二者可能是矛盾的。

【律师解析】

肖像权和著作权的性质和内容完全不同。肖像权是指对于以照片、画像、录像及其他载体表现出来的自己的视觉影像,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律规定对其创造的文学、艺术、科学和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在实际应用中,主张权利时要注意加以区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使用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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