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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艺术品被出版,作者如何索赔

日期:2013-01-0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上一任总裁张某曾获得书法家向某赠送的一幅书法作品,向某还特意在赠送给张某的书法作品上题款“赠张先生”,并加盖了自己的名章和闲章。

之后甲公司自己编写了一部介绍本公司发展历史的书稿,交由市里的乙出版社出版。

书稿将要开始印刷的时候,甲公司又请求此时已退休的张某同意后,将张某从向某处求来的书法作品作为插页印在书的封面上,乙出版社也同意在书籍印刷时作这样的改变。但到后来的具体制作过程中,乙出版社认为不应把作品上的题款和向某的闲章也印到书上,和甲公司协商后,取得甲公司的同意,便在排版文件中用图像处理技术将题款和闲章消除。

书印刷出版后,向某收到样书后,因为甲公司和乙出版社擅自消除其题款和闲章后使用其作品,感到十分气愤,不但不接受乙出版社给付的报酬,并将张某、甲公司和乙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时,张某辩称:“向某已将该书法作品送给我,我就是该作品的合法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

甲公司辨称:“我们是经过该书法作品的所有者张某同意后才使用的,因此没有侵权。”

乙出版社则辩称:“作品原件是在合法所有人同意后使用到出版书籍中的,自己并不知道具体详情,因此也不负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仍判决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将自己编写的介绍本公司发展历史的书稿,交由乙出版社出版,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从向某那求取向某赠送其书法作品的方式也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用合法手段获得的只是书法作品的所有权,并非著作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有处置权,他可以决定将书法作品赠与甲公司,也可以决定是否向他人展示该作品,但因为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分离,因而著作权人并没有权利出版该作品,因为,出版权属著作人的权能。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可见,我国法律上实际规定了所有权与制作权的分离制度,不同的权利状态,所享有的权能是不同的。因此,本案中,只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向某才能授权将作品用于出版,张某并不具有这项权利,因此其授权为无效授权。而甲公司只得到了张某的同意,并没有经过向某的许可,便要求乙出版社将该书法作品用作图书的插页出版发行,是严重侵犯了向某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后乙出版社提出为了美观起见,最好不要把题款和闲章也出版出来的意见,甲公司也未经过向某同意,便擅自应允了乙出版社的意见,侵犯了向某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权。

【律师解析】

在出版社出版书籍,要使用到他人作品时,必须注意作品上的署名是否为作品所有者的名字,这是出版社应尽的合理义务,如果发现作品上的署名并非作品所有人的名字时,要与作品的署名人即著作权人联系,得到其同意后,才可以使用该作品,以防止自己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出版社出于对图书设计效果的考虑而要求将书法作品上的题款和闲章删除,这本是合理的请求,但由于删除作者的题款和闲章属于对作品比较重大的修改,因此,在从事这一改变时,必须请求著作权人的同意方可为之。总之,在公开发行作品时,无论是作品的所有人还是出版社都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版权,了解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以防止不必要的侵权发生,闹出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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