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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徐莹莹毕业于南方某知名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后以优秀成绩考取了硕士研究生。2004年7月刚从学校毕业的她,进入深圳某汽车研发企业从事项目研发工作,签订了8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也落户深圳。工作期间,由于个人能力突出,业绩良好,受到领导和客户的一致好评。徐莹莹的工资从刚进企业时的月薪4500元,涨到月薪7000元,再后来到了2009年1月已经涨到月薪10000元。虽然徐莹莹的工资在不断上涨,但是徐莹莹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却没有多大变化,每年仍按照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为此徐莹莹曾与公司人事部主管进行过沟通,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中反映的问题,许多职场人士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中,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的用人单位是,少缴;有的用人单位则是,不缴;但更多的是前者,也就是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做法同样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无异于打法律的擦边球。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本案中,徐莹莹所在单位每年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徐莹莹缴纳社会保险,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

依法足额缴纳保险费用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依照相关规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可见,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不好时,工资可以下降。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 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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