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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将如何处理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吴某,66岁,出身医学世家。因具有一定的中医技术和经验,所以,便在家乡开设了一家私人诊所2007年3月其所在乡卫生院为了填补其医生力量的不足,将其聘为卫生院的主治医生。但是,吴某并没有与卫生院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只是口头达成一致。2010年7月吴某在上班期间,突发脑中风,经过一番治疗之后一直未能痊瘛,丧失了继续工作的能力。吴某多次与所属卫生院协商,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医疗期间的工资等,而卫生院则不同意支付。期间,吴某还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其超过退休年龄,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

本案中,虽然吴某66岁的高龄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其从事中医工作来说完全能够胜任,仍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在卫生院工作期间也足以证明这一点。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退休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接近退休年龄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国家有照顾政策,可按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规定的办法处理。国务院颁布的退职退休暂行办法虽规定了60周岁的退休年龄,但这种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且法律未明确禁止超过60周岁的人参加工作,也未明确规定超过60周岁的人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如果劳动者尚具备完全劳动能力且其自愿参加劳动,用人单位又自愿聘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仍属劳动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故对原告依照《劳动法》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费用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吴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的状况所造成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其所在卫生院负担。

我国对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比较详细的,而且将退休年龄与养老保险挂钩。《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 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 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所以说,生活中,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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