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张某占40%,李某占60%,由张某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双方都未实际出资,由注册公司代为垫资。公司成立后主要向银行借款经营,1年后,公司资产已达1千多万元,后张某和李某发生矛盾,张某不让李某进入公司,且公司财务、人事全由张某控制,并让会计做假账,记载张某投入流动资金16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请问:李某是否具有股东身份能否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公司律师解析:张某与李某均具有股东资格与身份,并非因未出资而被否定股东资格。何况两股东都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张某后来有出资行为,也并不意味着李某的股东身份已经丧失。李某实际上属于拖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应当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至于张某出资是否属实,则应当在审计后予以确认。
首先,可以协商由张某、李某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从公司设立以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会一目了然,尔后可以进一步确认双方各自享有的权益大小、多少。其次,在明确各自权益基础上,由李某将60%股权转让给张某,李某股东可以退出公司,其权益可有效保障;具体操作上双方宜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尖锐化,甚至走向公司解散。最后,只有在协商不成,或者双方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才可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解散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也要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不可能一步进入解散程序。毕竟公司经营状况尚好,不宜轻易走解散公司的路子。只有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无效的情况下,公司才能走向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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