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法人解散到终止之间的必经程序。清算有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另一种是对解散的企业法人的清算,即非破产清算。
关于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有明确的规范,不在此处讨论。对于非破产清算,首先需明确对解散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即清算义务人。一般来说,清算义务人包括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开办者、主管部门。企业解散应该自动进入清算程序。对于清算义务人不启动清算程序的债权人是否有权提出清算?实践中,在债权人提起的涉及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的诉讼案件中,法院通行的做法是判令解散的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在限定时间内清理企业法人的资产,并在清理资产的范围内对该债权人进行清偿。关于清算义务人的选任,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解散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自动解散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人。逾期未确定清算义务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在其他企业法人解散的情形,依据《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解散的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即主管机关或者投资者、开办者,组成清算组织。关于具体清算人员的任职资格,法律无限制性规定。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清算事务、调查解散的企业法人财产状况,编制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清收债权,对实物财产进行变价,对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欠缴的出资或者抽逃的资金进行追缴、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向企业主管机关或者股东报告清算事项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对企业法人只负有清算义务,对其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在清算义务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造成了公司财产损失的,或者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增加困难的,其应对解散的企业法人的债权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承诺对被注销企业法人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者负责处理,此种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性质,清算义务人应据此对被注销企业法人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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