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常识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形式和股票性质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10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形式和股票性质的规定。

〖评析〗

股份是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 其主要法律特征:1、不可分性;2、等额性;3、权利平等性;4、可转让性;5、责任的有 限性。

股票的法律特征:1、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2、一种非设权证券,股票只是股份 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表示已经发生的股权的一种载体(证券),股权因股份认缴而发生,而 并不因股票的发行而创设;3、一种有价证券;4、要式证券[→第 129 条、第 130 条]; 5、 一种流通证券;6、永久证券,除非公司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发行原则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 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票形式要件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分类的规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