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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意义

日期:2013-06-16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老百姓都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的,人在遇到年老、疾病、工伤等困难时,可能会丧失劳动能力,这时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往往难以解决生计问题,全家人的生活也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就是社会保险。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项目,1986年又建立了待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机制不合理、覆盖面窄、体系不健全、社会化程度不高、管理体制不顺等诸多问题,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作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从1992年起在全国普遍开展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其中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以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为突破口,并带动工伤、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这项工作随之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其他法律法规亦用简称)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作出了规定,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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