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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日期:2013-06-18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律师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是以建立婚姻关系,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建立起来的,女职工生育只有在建立正式婚姻关系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城镇居民一般只允许生育一胎。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例如,付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孩,8年后付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怀孕,付某所在单位为此先后多次家访,对付某夫妇进行教育,动员付某流产、引产,但遭到拒绝。后来,付某又生育了一个孩子,付某因生育而花去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2900元,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被拒付。社保经办机构给出的理由是付某的生育属计划外生育,按照相关规定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保护的对象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则不享受生育保险及相关的保护待遇。如果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仍给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将难以执行,等于变相鼓励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凡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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