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汤某被所在单位安排下岗,单位每月发给汤某生活费。在下岗期间,汤某生下一女孩,遂向单位提出自己生育期间应享受产假待遇,要求单位报销生育期间的有关费用和领取生育工资。单位只为汤某报销了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费用,未满足汤某提出的产假期间应支付原工资的要求。
用人单位以汤某下岗为由,对应享受产假待遇的职工拒不发放生育津贴是不符合规定的,该单位应当发给汤某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是对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日的产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8条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2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无论是在岗职工还是富余人员、下岗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都应当是一致的。不管女职工是不是在职,只要生育了,按照有关规定她就享受产假和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另外,已登记失业的女职工只要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生育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各地方的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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