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是某企业女工,在住院生育期间花了生育检查费、接生资、手术资、药费等共计2700元。韩某出院后持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了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半年后,韩某因腹部伤口感染到医院进行治疗,又花去医疗费1400元。韩某认为,她腹部的伤口是进行剖腹产而引起的,对感染的伤口进行治疗而支付的医疗费,就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查后报销了这笔医疗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只要是因女职工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均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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