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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解析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日期:2013-06-18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网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般而言,商业保险分为两大类:一是财产保险,二是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对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海上保险等种类。

在我国,财产保险是保险业务中一个主要的项目。财产保险的标的就是财产保险的对象,包括生产中的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流通中的财产,如在陆上、江河和空中运输的各种货物;消费中的财产,如各种家庭财产保险等。但是保险公司并非对任何财产都可以承保,哪些财物和利益可以承保,哪些不可以承保,都要经过严格的法律认定,而且法律对各个险种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对财产保险承保的范围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1)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产。凡是对可保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在可保财产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即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财产。

(2)特约财产,是指某些财产需要经过特别约定后保险公司才同意承保的财产。这类特保财产包括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古书、古画等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等。

(3)不保财产,是指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的财产。它往往是对价值没有客观标准、损失率大、风险大的财产,如没有价值依据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有价证券、票证、文件、技术资料、图表等。

2.人身保险

人生在世,一般要经历生老病死的生命过程,也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事故,可能使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人身保险对人排忧解难有一定作用。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就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分为两大类:短期保险和终身保险。

①短期保险,是指在购买人寿保险时设定一个期限,如10年、20年等。在保险期内,如被保人因各种原因去世,其受益人可获得相应的赔偿。超过保险期,投保人将不再受保。这类险种的优点是,保费开始时相对便宜,手续比较简单,较适合短期保险的需要。多数这类险种在到期日可以续保,或在受保期间也能转换成终身保险,但保费则会相应提高。

②终身保险,顾名思义,这类人寿保险将伴随被保人终生。只要按规定交付保费,不论早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都将会得到保险赔款。保险费用起初时略高一些,但可设定为保费固定不变和支付年限,即每月支付保费不变,支付一定年限后将不必再交任何费用,且保险终生有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3)健康保险

广义的健康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狭义的健康保险一般是指疾病或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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