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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律师专栏简介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由资深特许经营律师、连锁加盟律师、特许加盟领域专家教授组建,在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管理、特许经营加盟体系创立、特许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特许经营投资与融资、特许经营加盟纠纷争议解决、涉外特许经营法律服务等方面经验丰富,旨在为特许人、加盟商等提供专业的特许经营法律服务。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诉讼误区当事人在诉讼中混淆特许经营合同主体与合同履行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争议:一是合同款项的给付或者接收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市场环境下,特许人常出于税收、工商营业等方面的考量,在签订合同时以某一法人为主体,而在接收合同款项时又以另一法人为主体。
特许经营相关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提示与建议特许人就其核心经营资源方面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至少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信息,且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其中,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以及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及其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
5800名加盟商被骗4.4亿,69人获刑!快招公司终将“穷途末路”层出不穷的手段花样,闻所未闻的蒙人操作,以前这些灰色产业骗局,通过钻法律和监管漏洞的空子,横行肆虐。但今天奶茶加盟诈骗案的侦破,也许正式宣布“快招”模式已经是道尽途穷。
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特许经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协议解除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但该行为亦应遵循法定程序,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
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允许权利质押,特许经营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特许经营权的本质系经过行政授权的经营权,并非财产性权利,且如将特许经营权出质,将面临着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风险,这与特许经营权的行政许可性相悖,故不能进行质押。本文援引的指导案例对这一实践难题作出了回应。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品牌合同》的条款所涉内容具有商标许可使用以及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特征。此外,虽然《服务合同》约定法院管辖,仲裁庭无权对此进行审理,但该合同仍可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结合《服务合同》相关内容可知,虽然《品牌合同》的主要标的是被申请人许可申请人使用商标及其周边,但订立《品牌合同》的目标是由被申请人将其拥有的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许可给申请人使用,并基于被申请人拥有的成熟的经营模式,向申请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
加盟商关门,可以起诉被加盟企业吗如果加盟商与被加盟企业签署特殊经营特许经营合同进行加盟,那么加盟商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只能去找加盟商来解决问题。如果加盟商是被加盟企业的分支机构,比如说加盟商是被加盟企业的分公司,并申领了相应的营业执照,消费者可以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房屋中介乱象收费下,总公司与加盟店之间承担的责任形式由加盟分店独自承担责任。王某负责的分店与被告常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之间的经营模式系合同型联营企业,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加盟店有别于直营店,加盟店与总店之间应当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两者乃是地位平等且资产、人员、机构等独立的不同民事主体,总店仅在经营模式、经营理念、业务操作等方面给予指导而非领导。并且本案中门店负责人王某违规收取定金后并未交付给总店,而是私自占有该笔定金,总公司对于王某收取定金的行为发生时并不知情。所以加盟店违规收取客户的定金50000元,应当门店予以退还,现在门店已经取消,由其负责人王某予以退还。
早教加盟店停业负债 法院:品牌方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消费者主张“金牌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亦有其依据,可予支持。至于具体的责任情形,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金牌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本案中品牌授权方的过失较为匹配,也能较好平衡各方利益,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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