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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律师专栏简介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由资深特许经营律师、连锁加盟律师、特许加盟领域专家教授组建,在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管理、特许经营加盟体系创立、特许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特许经营投资与融资、特许经营加盟纠纷争议解决、涉外特许经营法律服务等方面经验丰富,旨在为特许人、加盟商等提供专业的特许经营法律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综合法律问题解析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律师法律服务简单讲,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方与受许方之间的一项法律协议,该协议约定特许方准许受许方使用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记、标示或类似特征的一项技术转让,双方当事人在批发、零售等环节上对经营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存在共同的利益,受许人被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向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经营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容易出现哪些法律上的纠纷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以,作为特许人的必须是企业,而不能是自然人、个人工商户、个人合伙。这是对特许人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该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商标没有注册,特许经营合同就无效吗近年来,连锁加盟在餐饮行业乃至其他行业遍地开花,然这些企业真的有完善的经营资源吗?事实是目前一些特许人,也许只有商号,连商标都还未注册就想利用各种手段迅速发展加盟来提高知名度,结果往往给加盟者带来巨大的风险。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出现瑕疵对合同有什么影响呢?
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审判实践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商业特许经营被称为20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也被称为21世纪的主导商业模式。自上世纪60年代始,特许经营缔造了美国麦当劳、肯德基的神话,焕发出日本7-11便利连锁的光芒。进入21世纪后,随着互联技术以及物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与特许连锁系统迅速对接,正迅速改变大众的消费方式以及颠覆传统的商业模式。
关于加盟合同到期后合同条款的约定分分合合是一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常态,对于一个特许人来说,面对着众多的加盟商,来来往往早已司空见惯。但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不见得就是不重要的东西,常态的事情不见得都能处理好。在特许经营实践中,因合同到期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特许人因此而受到侵权或承受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重视合同到期后的处理问题,在合同中做好约定,在合同到期后做好相关工作,是特许人必须面对和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是以经营资源授权使用、经营模式复制为基础的合作模式,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特许经营资源、允许被特许人复制的经营模式系特许人经多年摸索、积累和维护取得,它们是特许人核心的经营信息,更是其赖以生存的根基,也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联系的坚固纽带。被特许人通过支付对价取得使用经营资源的合法授权、实现特许人经营模式的有效复制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但却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特许经营合同制作中容易忽视的问题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同时该条对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也作了概括性规定。尽管如此,简单地根据该条制作的合同也不会尽善尽美。当然,该条第十一项又作了兜底性的规定,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分析特许经营合同是继续性的有偿双务合同,但鉴于特许人一次性收取特许经营加盟费的行业惯例,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后,应依职权一并处理未履行期间特许经营费用的返还。解除权人同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全面审查是否属于双方违约之场合,不宜简单依违约金条款进行处理,而应当平衡保护特许经营合同中信息不对等的被特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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