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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知情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登记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释义】 本条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登记要求的规定。

回顾一人公司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尽管各国的早期立法都对一人公司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是法律的否认无法改变现实中一人公司的存在,相反法律与现实的脱节造成了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经济秩序的混乱。所以,进入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或地区对一人公司的态度都有所改变,要么是修改公司法或相关法律,用成文法的方式承认一人公司,要么是通过判例的方式给予一人公司合法地位。但是,在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前提下,也必须看到目前从各国的立法或是司法实践来看,大都加强了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力度,其中采取的重要法律措施之一就是普遍坚持登记及公示制度。

为了使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有关信息,一些国家要求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予以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供公众查阅。例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全部股份仅单独属于1名股东,或者属于除公司以外的一名股东的,应立即将附有说明该股东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的通知呈递给商业登记簿;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一人公司的第12号公司法指令》中规定,由于一家公司的全部股份转归一人单独持有而变成一人公司时,这一事实本身连同惟一股东的身份必须在档案中载明,或者在登记簿中载明,或者在由公司保管、并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的登记簿中载明。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上述这些规定是公司法的一般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公司的登记和公示事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也不例外,但除此之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特殊要求,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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