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知情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审计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释义】 本条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审计的规定。

一人公司是对公司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和有限责任的重大挑战。一人股东在没有合作伙伴的情况下设立公司,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但是由于是一人股东控制公司,极易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目的借贷和担保,有计划的独占公司的财产,欺诈债权人,回避合同义务等等。这些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都源于一人公司中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而这又是不能从一人公司本身的结构或治理来实现监督的。所以法律必须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规制措施。实际上凡于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中明文认可一人公司的国家或者地区,无一例外都同时规定若干法律措施,以防止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增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目前从各国的立法或是司法实践来看,大都加强了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力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给予保护,应当讲是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扩大就业和企业发展的,但是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法律也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以取得保护与规范的平衡,本条就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审计的特别规定,既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配置,也是加强对其规制、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的规定与公司法公司财务、会计一章中《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含义是不同的,那一条是对所有类型公司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其中“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不是说对所有公司都必须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而是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公司,其财务会计报告才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按照本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表明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行法定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