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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140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

——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安保义务-诈骗字条-银行过错

案情简介:2008年,毛某在自动取款机取款,因出钞口未出钞,按ATM机屏幕上风险提示的客服电话操作,又因未输入正确卡号,未得到协助。后毛某按取款机上的“安全须知”(后经证实系犯罪嫌疑人张贴)所留电话进行转款操作,导致被骗2.6万余元。

法院认为:毛某作为持卡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系行使储蓄合同中其作为储户的主要权利,但同时毛某亦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在取款时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该附随义务要求毛某注意到自动取款机屏幕上的提示,不轻信任何自动取款机外的告示或提示。但毛某在行使权利时由于疏忽大意,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性,轻信了犯罪嫌疑人张贴的“安全须知”。毛某的轻信、疏忽是导致本案的主要原因,其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银行在自动取款机屏幕上增加了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已尽一定提醒义务。但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经济、技术方面拥有远胜于一般客户的抗风险能力。银行通过设置自动取款机更为便捷地履行其向储户的给付义务,其在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应履行一定的附随义务,即银行除应履行告知义务外,还应在自动取款机遇有故障时,及时维护、管理,提供便捷的协助服务。本案中,银行未及时维护ATM机故障,对他人张贴的“安全须知”未及时清理,可认定其在履行维护、管理、协助安全交易的义务上出现疏漏和瑕疵,应对毛某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毛某自行承担损失的80%,银行承担20%。

实务要点:银行对可能发生的诈骗在自动取款机上已作必要的风险提示,但在履行维护、管理、协助安全交易的义务上出现疏忽和瑕疵,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的,银行对储户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云南大理中院(2009)大中民终字第277号“某银行与毛某储蓄合同纠纷案”,见《毛跃清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事: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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