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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受ATM机上张贴的诈骗号误导致损,银行有责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127次 [字体: ] 背景色:        

储户受ATM机上张贴的诈骗号误导致损,银行有责

——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尽安保义务,应根据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安保义务-诈骗号码-监管义务-银行过错

案情简介:2007年,唐某到ATM机取款,因未出钞,遂按机器上所贴客服电话进行询问,结果被骗转账4.7万余元。事后查证该“客服电话”系犯罪嫌疑人设置。监控摄像头亦因故障未能记录下嫌疑人取款过程。

法院认为:ATM机是银行为储户取款而提供的方便快捷型的自助服务设施,银行应保证该设施的安全运行,在提供全天候服务同时,还应尽到全天候的监管义务。根据ATM机特点,银行监管义务应体现在人与机器两个方面,既包括值班人员的定期巡视,亦包括机器监控系统的自动报警。然而,当ATM机被犯罪嫌疑人投放的挡板堵住出款口时,银行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予清除,监控系统未自动报警;当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提示条覆盖ATM机监控摄像头时,银行工作人员亦未及时发现并予清除,监控系统亦未自动报警。且银行在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未进行巡视,故银行不能证实其在值班人员的监管与机器系统监控两个方面都尽到全天候监管义务,其应承担未提供安全的交易系统和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同时,鉴于唐某在行使合同权利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双方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银行赔偿唐某被骗全部资金的一半损失。

实务要点:储户在ATM机取款被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客服电话”误导而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确定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天津一中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某银行与唐某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唐红旺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储蓄存款案(ATM交易)》(赵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商事:226);另见《唐红旺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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