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擅自变更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管飒爽 孟良燕,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2020年7月15日,如东某滩涂养殖公司为陆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2021年5月30日,陆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陆某妻子王某及儿子陆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陆某已被移除被保险人名单为由拒赔,故王某及陆某某诉至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人员变更申请单上经办人为水产公司唐某,而本案投保人为滩涂养殖公司,被保险人变更申请提出的主体应当是投保人如东某滩涂养殖公司,案涉投保单经办人施某亦陈述变更被保险人应当由投保人申请,而本案中,投保人并未作出变更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擅自将原被保险人陆某进行了变更,不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亦不符合保险业务办理流程规定,故该变更被保险人陆某的行为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陆某保险金50万元。
法官说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保证被保险人保险权益的法律依据,变更被保险人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方才有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未作出变更被保险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被保险人陆某进行变更,该变更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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