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保险纠纷案例

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擅自变更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日期:2022-11-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擅自变更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管飒爽 孟良燕,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2020年7月15日,如东某滩涂养殖公司为陆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2021年5月30日,陆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陆某妻子王某及儿子陆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陆某已被移除被保险人名单为由拒赔,故王某及陆某某诉至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人员变更申请单上经办人为水产公司唐某,而本案投保人为滩涂养殖公司,被保险人变更申请提出的主体应当是投保人如东某滩涂养殖公司,案涉投保单经办人施某亦陈述变更被保险人应当由投保人申请,而本案中,投保人并未作出变更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擅自将原被保险人陆某进行了变更,不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亦不符合保险业务办理流程规定,故该变更被保险人陆某的行为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陆某保险金50万元。

法官说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保证被保险人保险权益的法律依据,变更被保险人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方才有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未作出变更被保险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被保险人陆某进行变更,该变更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