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无罪案例:行为人因未收到占用费和看护费为由,拒绝将装载机退回,属民事案件无罪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覃大文以未收到分公司交付的装载机和需要补偿场地占用费和看护费为由,拒绝将装载机退回,事实是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
案例索引
(2013)张定刑初字第28号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4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森达美长沙分公司)从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发送一台编号为2412的森达美SEM652B型装载机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小河坎路段门某。2011年1月23日森达美长沙分公司与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办理了编号为2412的森达美SEM652B型装载机的购置手续。2011年4月11日森达美长沙分公司与被告人覃大文为法定代表人的张家界大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SEM山工产品合作销售协议,约定2011年4月2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由张家界大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张家界区域内销售森达美山工机器,森达美长沙分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向张家界大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一台样机,张家界大力土石方有限公司支付一万元押金,并负有保管责任。2012年9月份,森达美长沙分公司多次要求覃大文返还样机,但是遭到拒绝。
法院认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该案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是,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张家界大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合作销售协议后,将编号为2412的SEM652B型装载机交给张家界大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也没有将装载机取回。后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要取回装载机时,覃大文以未收到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交付的装载机和需要补偿场地占用费和看护费为由,拒绝将装载机退回。本案的事实是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覃大文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宣告覃大文无罪。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要求覃大文退还装载机和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张家界大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覃大文无罪。
二、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要求被告人覃大文返还装载机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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